在第39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江苏高院发布5起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立场和决心。其中,由江阴法院刑事庭审理的《曹某贩卖毒品案》入选,一起来看看吧:

曹某贩卖毒品案
——依法严厉打击“电子烟”等新型毒品犯罪,
强化青少年权益司法保护
【简要案情】
2024年7月,被告人曹某明知出售的电子烟烟弹中含有国家管制的非药用麻精药品2-乙氨基-2-(2-氟苯基)环己酮成分,仍多次向他人出售含有该成分的电子烟烟弹21个,非法获利人民币6830元。经调查,出售对象中包含部分青少年。
【裁判结果】
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多次贩卖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成分的电子烟烟弹,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含有2-乙氨基-2-(2-氟苯基)环己酮等成分的新型毒品往往被不法分子伪装成电子烟流入市场,对青少年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诱惑性。本案中,被告人曹某多次向他人出售含有该新型毒品的“电子烟”烟弹,部分“电子烟”流向青少年群体,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等,对其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了严厉打击向青少年群体贩卖新型毒品犯罪行为的坚定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