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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一案例入选无锡法院《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26 10:48:03 打印 字号: | |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周年之际,为集中展示无锡法院贯彻实施法律的成效,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无锡中院向社会公布十起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典型案例。其中,由江阴法院审理的《“劳动碰瓷”案件中需对劳动者身份进行实质审查——叶某与某机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入选。




“劳动碰瓷”案件中需对劳动者身份进行实质审查

——叶某与某机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23年10月,叶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数控机床加工工作。2024年2月,春节假期后,叶某以老家大雪封路为由请假但未获得准许,叶某仍于十几日后才回公司复工,因叶某所在岗位已招收新人,双方遂协商结算工资完毕。后叶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经法院查明,叶某请假当天老家天气预报显示气温达到26摄氏度,并未下雪,其以大雪封路为由请假理由不成立。法院另查明,2022年6月至2025年7月期间,叶某先后入职9家机械企业,累计在岗时间仅约26个月,每家公司平均工作时长不足3个月,最短仅13天。在此期间,叶某先后与公司发生用工纠纷,并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及上诉案件多达16起。同时存在入职即录音取证,离职即统一仲裁诉讼的固定行为模式,索赔项目基本相同。多家用人单位反映叶其存在工作不称职、加工产品不合格、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等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叶某工作更换频率、争议产生原因、提起诉讼频次等角度看,首先,叶某对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辞退其的相关法律后果是明知的。其次,叶某存在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甚至蓄意做坏产品等追求被辞退结果的行为。最后,叶某对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被辞退的结果持放任乃至积极追求的状态,其最终目的在于获取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此,法院认定该行为模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叶某并非以实质就业为目的,不属于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劳动者,故对叶某提出的相关诉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指出,必须规制频繁“闪辞”以经济补偿牟利的劳动“碰瓷”行为。近年来,民营中小企业的劳动“碰瓷”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情况,此类案件中,“碰瓷”行为不仅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加重民营企业经营负担,破坏正常用工秩序,大量挤占司法资源,同时损害广大诚信劳动者的整体维权环境。从立法目的看,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劳动“碰瓷”行为与劳动立法初衷完全背离,法院对此予以否定评价,以营造守法守约、公平稳定的用工环境。


法条链接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责任编辑: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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