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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2024-2025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26 10:40:44 打印 字号: | |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近年来,江阴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持续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以公正的裁判尺度和高效的司法服务,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2024—2025年,江阴法院依法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77件,审结1141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商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既聚焦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难点,也回应群众关切的民生领域侵权问题,为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指引。



案 例 目 录


案例一 连某甲、连某乙、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案例二 江苏某网络公司诉武汉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三 上海某公司诉广州某公司、黄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四 湖南某公司诉江苏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五 某手作公司诉江阴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01
连某甲、连某乙、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被告人连某甲在未取得“某某之家”“某某优选”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假冒吊牌16万余套,被告人连某乙、陈某某明知被告人连某甲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仍帮忙将上述吊牌挂在无标服装上并打包、张贴面单等,后由连某甲通过网店销售,销售合计980余万元,非法获利50余万元。公诉机关以连某甲、连某乙、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同时某某之家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同时,涉案商标在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人连某甲侵权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判决连某甲、连某乙、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0万元至10万元不等,同时判决连某甲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某公司各项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阴法院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推行“刑民一体化”知识产权纠纷处置模式的典型案例。商标象征着商业主体的商誉和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等品牌特征,使得消费者在购物时能够直接识别出满足自身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财富,但自由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运行。假冒注册商标等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既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又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本案附带的民事赔偿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所规定的“故意”以及“情节严重”要件,故适用了惩罚性赔偿。通过加大判赔力度,有效遏制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助推品牌培育发展。



02

江苏某网络公司诉武汉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江苏某网络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经授权取得《某岛》网络游戏的独占使用权,授权期限为不可撤销的永久授权,又于2023年4月7日受让取得了《某岛》的运营推广及维权授权等。江苏某网络公司在其官网上线了《某岛》游戏。自2022年12月起,江苏某网络公司发现《某岛》游戏内存在“水军”在《某岛》平台内或让玩家添加微信后发送其他游戏推广链接的恶意拉人情况。上述推广链接域名均为武汉某网络公司所有的下级域名。江苏某网络公司随即联系武汉某网络公司处理《某岛》内拉人事宜。武汉某网络公司采取关照内部公会、抓到就封停的措施,但《某岛》内“水军”仍频繁拉人。江苏某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武汉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武汉某网络公司辩称其付费委托游戏公会推广其游戏,“拉人”行为并非其实施,且该行为系游戏玩家正常社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同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具有竞争关系。虚拟游戏玩家发出的游戏推广链接域名均为武汉某网络公司所有的下级域名。武汉某网络公司付费委托公会推广其公司游戏,其司虽采取手段制止拉人行为但新链接仍在推送,武汉某网络公司系推广游戏的运营及受益方,应认定为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武汉某网络公司以恶意拉人获取用户,是对《某岛》游戏既有用户资源的争夺,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江阴法院一审判决武汉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江苏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5500元。武汉某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武汉某网络公司通过虚拟玩家实施的恶意拉人行为明显系有组织、有规模的营销推广行为,且武汉某网络公司在收到江苏某网络公司反馈后封停特定链接,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实质上放任了拉人的行为,该行为用比正常宣传推广更低成本的方式获取客户,且增加了江苏某网络公司维护正常游戏运营的成本,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江苏某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在此提醒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正确把握游戏推广的手段与边界,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运营推广自身游戏,同时应当更加注重自身游戏质量提升,通过增加研发创新、优化游戏功能等方式增强自身游戏的竞争力,用“硬实力”吸引游戏客户。



03
上海某公司诉广州某公司、黄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是“某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并于2021年8月23日在“某亚”官方微博发布四款新品涉案眼线液笔,分别为水泥灰、冷茶棕、蔷薇粉、卧蚕笔眼线液笔,发布后持续对涉案眼线液笔进行宣传推广。广州某公司、黄某生产销售的“R某”品牌眼线液笔于2021年3月上市,并在2021年11月16日变更产品包装装潢,上海某化妆品公司认为“R某”品牌眼线液笔变更后的包装装潢在整体布局、构成元素、文字排列、颜色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均与涉案眼线液笔高度相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且攀附上海某公司不断积累的知名度持续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广州某公司、黄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江阴法院经审理查明,“某亚”眼线液笔的包装装潢经持续的推广和使用后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且包装、装潢上各项元素设计及排列组合,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经对比,原被告的眼线液笔包装、装潢虽有部分图案和文字不同,但在整体布局、构成元素、文字排列、颜色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以一般消费者的普遍认识能力,仅有商标等小部分细节上的差异,消费者非经仔细辨认不会发现其中差异,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黄某将其“R某”注册商标用于被诉侵权产品之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且黄某为广州某公司法人代表,存在主观侵权故意。综上,依法认定广州某公司、黄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江阴法院一审判决广州某公司、黄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上海某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万元。广州某化妆品公司、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广州某化妆品公司、黄某最终停止侵权并赔偿上海某化妆品公司200万元。

典型意义

日常经营活动中,除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外,通过经营者不断推广使用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也是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之一,受到法律保护。其他商业主体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江阴法院知产庭在本案中运用了精细化计算方式,该案也是2025年江阴法院知产庭判赔数额最高案件。也借此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切莫有“搭便车”“傍大牌”混淆公众的侥幸心理,应当合法诚信经营,坚持自主创新创造,以更优的产品、更高的质量赢得市场的青睐,从而提升自身品牌的影响力,打动消费者。



04

湖南某公司诉江苏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湖南某公司经营范围为塑料板、管的制造等,于2021年4月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名为《某实壁排水管及配件》企业标准。江苏某公司经营范围为塑料管材管件、其他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等,于2023年9月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名为《某缠绕实壁排水管及配件》企业标准。湖南某公司认为江苏某公司发布的企业标准在内容编排、条款设置、文字表达上与其公司编制的企业标准基本一致,江苏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公司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某公司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江苏某公司认为湖南某公司企业标准不具有独创性,其公司企业标准是根据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定的,并提供某团体标准作为参照。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某公司发布的企业标准构成作品。湖南某公司主张其公司企业标准是根据其公司独创的管道连接结构编制而成,其中对具体结构术语进行了详细阐述与定义,引用了其公司专利说明书图片作结构示意图,并编入其公司实验数据,以上均系智力性劳动投入,使其公司企业标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经比对,江苏某公司企业标准与湖南某公司企业标准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仅极少数内容有删改,江苏某公司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江阴法院判决江苏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湖南某公司企业标准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湖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8000元。

典型意义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常见的如音乐、摄影、视听作品等。本案所涉企业标准,并非大众日常认知中常见的典型作品形态,准确判定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认定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企业标准系推荐性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企业标准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写,且编写内容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的相关导则和规定。因此,企业标准的基本形式、框架结构以及按导则和规定必须编写的内容,不具独创性。但在企业标准编写过程中,作者针对导则和规定中可自主选择编写的内容,结合企业自身产品、工艺技术特点进行的选择、编排与制作,属于智力性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当前,国家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大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企业针对新兴领域制定的有独创性内容的企业标准,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受法律保护。企业可以运用多种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是对自主创新的尊重与保障,也是推动技术成果规范化运用、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05
某手作公司诉江阴某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手作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成立之初便开始奶茶饮品的研发,随着不断研发和推广,目前已在全国多地设立某手作奶茶店,并于2018年11月14日注册了“某made”商标,于2023年2月10日从厦门某餐饮公司处获得“某手作”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授权。某手作公司发现江阴某饮品店在店铺以及物料上多处使用“某手作”“某shou zuo”标识,某手作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阴某饮品店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江阴某饮品店则认为其商标来源合法,因其系合法加盟商,与广州某手作运营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并支付了加盟费,从而获得了“某手作”商标的使用授权,且店内陈设和物料均是按照合同要求配置,无权进行变更。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江阴某饮品店使用的多个商标与某手作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构成近似,构成侵权;江阴某饮品店店内设计及产品包装、原料等均来自于广州某手作运营公司,且支付了合理对价,考虑其经营规模较小,对品牌、商标真假以及是否侵权缺乏专业的鉴别能力和途径,可以判断江阴某饮品店并没有表现出直接侵权的故意,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但无法改变江阴某饮品店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而维权合理开支系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故江阴法院判决江阴某饮品店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并赔偿某手作公司合理开支27556.4元。

典型意义

创新是市场发展的核心动力,合法合规是创新经营的基本前提。经营者应自觉尊重他人在先知识产权,坚持诚信经营、守法创新,通过合法授权、自主研发、规范使用等方式培育自身品牌。各市场经营主体在开展特许经营合作时,应当强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依法审慎签订加盟合同,切实筑牢权利合规防线。尤其在奶茶、甜品等网红产品领域,流量品牌更迭快、模仿跟风多,在缔约前,应全面开展市场调研与权属核查,重点审查特许人所持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核实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侵权纠纷或权利瑕疵,切勿在未做尽调的情况下盲目签约合作,否则不仅因侵权导致店铺可能无法正常经营,另外还需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更会损害自身商业信誉。




 

责任编辑: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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