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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隔空”猥亵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发布时间:2024-02-06 09:22:56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是现实社会中最为弱势的群体,对现实社会及网络空间缺乏足够的辨识能力,更容易遭受侵害,更难进行自主保护,往往一次“童年的阴影”就会伴随一生,江阴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隔空猥亵”案就需引起家长的关注。

被告人王某某为满足个人性刺激,使用手机号码注册“小红书”APP账号,在“小红书”上冒充未成年女性,以引诱、威胁等手段,要求被害人发送隐私部位照片供其观看。共核实被害人25名,其中不满14周岁的儿童24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1名。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满足个人性刺激,在网络空间内,采用引诱、威胁等手段猥亵多名儿童,采用威胁手段猥亵未成年女性,其行为确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传统刑法理念上的“猥亵行为”其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实施的除性交外一系列侵犯被害人性羞耻心及性权利的淫秽行为,例如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搂抱、对敏感部位进行亲吻、抠摸等行为,但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社会生活环境的边界不断延展,网络空间的社会性与现实生活渐趋一致,部分不法分子为满足个人性刺激利用各类社交软件或者其他网络工具,对被害人实施“非接触式”的猥亵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性羞耻心”,该行为本质依然是“猥亵行为”,从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立法原意出发,此类行为应受刑法规制。

在涉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方面,不能简单地以传统刑法观予以检视,应当结合网络犯罪的特点,适当扩张惩处范围。本案彰显了司法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零容忍”的态度,同时也提醒广大未成年人群体在网络交流时要注意个人隐私保护,坚决杜绝发送任何个人隐私照片、视频;面对不法侵害时要坚决抵制,及时寻求帮助;谨慎交友,不断提高自身防范侵害的能力。张迅寒 韩志鹏


 
责任编辑: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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