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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采挖山石 非法采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11-14 16:50:44 打印 字号: |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就擅自在禁采区内与他人共同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被严惩。

2017年8月至12月,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决定在江阴市花山北坡皮弄村周家湾地段开挖蓄水池,并安排蒋某某实施该工程,约定开采的部分山石由蒋某某自行处置以抵扣工程款。经省地质院认定,被开采的砂岩层资源总体积24074立方米,石料价值120.37万元。案件审理期间,受徐某、蒋某某委托某建设公司与另一建设公司签订《皮弄村花山北坡宕口地质环境修复工程施工合同》,向法院预缴工程修复费用120万元作为履行保证金。

本案由江阴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内与他人共同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25万元以上,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属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预缴工程修复费用和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蒋某某另案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徐某、蒋某某按照《皮弄村花山北坡宕口地质环境修复工程设计方案》限期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并通过验收确认达标。

山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兼具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非法采矿不仅使得国家矿产资源遭受损失,还会直接破坏原有的生态和地质环境,诱发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江阴地处长江下游,为了保护每一座都弥足珍贵的山体,早在2002年江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就作出过“全面禁止开山采石”的决议,并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推动效果。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必须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深入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本案审理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和行政职能部门监管督促下,按照专业机构编制的方案开展修复工作,主要采取采坑回填、覆盖种植土、栽植绿化等修复措施,达到了地质灾害隐患得以消除、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的预期效果,并最终经专家组评审通过验收。人民法院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中,从立案、审判到生效判决履行、后期监管各个环节,坚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始终,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积极探索包括行为罚、生态修复责任、替代恢复补偿在内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方式;注重加强与检察、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引导多方责任主体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真正做到凝聚法治合力共同守护青山绿水。


 
责任编辑: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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