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江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的,或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在五百公斤或一万元以上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论处。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江在非法采矿犯罪缓刑考验期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先后与宋某某、蒋某某等人共同出资,组织、改造吸砂船6艘,雇佣陈某某、王某某等多人在不同点位望风,雇佣吴某某、居某某等多人在吸砂船上负责操作采砂机具、收取砂款、接听电话等,与运砂船主丁某某、陈某某等多人采用吸砂船与运砂船并绑的方式,在长江江苏镇江世业洲115-120浮及长江安徽芜湖段203-206号浮附近水域多次盗采江砂共计16.5万余吨,由各运砂船主运输至镇江、南京、滁州等地售卖,案涉江砂合计价值720余万元。
本案由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江等41人共同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江禁采区擅自实施非法采矿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中35名被告人属情节特别严重,6名被告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姜某明知销售的江砂系盗采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参与次数、涉案数量及价值等情况,对主犯周某江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对其余4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二十万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吸砂船及部分吸砂船处置得款。
本案是一起跨省流窜作案的长江非法采砂案件。长江非法采砂由于成本低、利润大而屡禁不止,甚至出现犯罪团伙组织化程度日趋提高的苗头。如本案主犯周某江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操旧业”,纠集多人进行分工合作,有出资股东、砂船改装人员、船舶驾驶员、吸砂机器操作人员、望风人员、顶泵人员、货船主、收砂人员等众多角色;在有的吸砂船被执法部门查扣后立即组织改造新的吸砂船,前后共组织了6艘不同的吸砂船并伪装成货船、加油船、抛石船等,以逃避执法部门查处,多次在长江江苏及安徽部分水域疯狂作案,影响恶劣。矿产资源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江河道砂石具有维持河道潜流、稳定河道形态、提供生物栖息地、过滤河流水质等重要功能,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还严重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也极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产业链的全面打击,也贯彻了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澄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