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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挑喝酒司机!“碰瓷”团伙因敲诈勒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10-10 13:54:24 打印 字号: | |

自醉驾行为入刑以后,总有司机怀着侥幸心理,觉得自己醉驾路程短、路线熟,不会被交警查到。然而未曾想,道路上不仅有设卡临检的交警,还有着早已等候多时的“碰瓷小队”……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2022年6月以来,被告人丁某、李某、王某、顾某经事先合谋,时分时合通过驾车故意撞击酒驾者驾驶的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饮酒后驾驶不敢报警的心理,采用以报警相威胁的方式敲诈酒驾者财物,获利平分或用于支出共同花销。其中,被告人丁某、李某、王某负责提供作案车辆、寻找酒驾者、撞车,被告人顾某负责寻找酒驾者、撞车。上述四人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先后在江阴市周庄镇、长泾镇等地敲诈2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丁某参与敲诈勒索27次,涉案金额人民币89564元;被告人王某参与敲诈勒索20次,涉案金额人民币65464元;被告人顾某参与敲诈勒索17次,涉案金额人民币57464元;被告人李某参与敲诈勒索16次,涉案金额人民币54800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王某、顾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不敢报警等心理,多次敲诈勒索钱财,其中丁某、王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顾某、李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王某、顾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损失挽回情况,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至二万元不等,同时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其退赔,发还相应被害人。

本案中的敲诈勒索“团伙”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公然在饭店附近的道路上以“碰瓷”方式制造交通事故,并且屡屡得手,无非就是抓住了酒驾司机害怕被处罚的心理。由于案件被害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因此哪怕原本自己并不应当是“碰瓷”事故的责任方,也不敢报警处理,只得忍气吞声,成为“待宰羔羊”。而本案的敲诈勒索“团伙”自以为发现了“财富密码”,利用酒驾司机“破财消灾”的心理,多次敲诈勒索被害人的钱财,数额巨大,最终东窗事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要杜绝酒后驾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同时,也要提高警惕,及时识破此类敲诈勒索行为,及时报警,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韩鹏彦 陈民洲)


 
责任编辑: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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