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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了移栽苗木,怎么堆放建筑垃圾?判刑!
  发布时间:2023-08-18 15:33:54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某与镇江市丹徒区某村小组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租用该组土地58亩进行苗木移栽,租期为五年,租金合计为人民币255200元。2020年3月开始,由被告人高某负责协议签订、协调矛盾等事项,被告人周某某负责联系渣土来源、现场管理等事项,共同以出售自制“土票”的方式接收废弃渣土、砖块、石头等堆放于涉案土地。2020年8月14日,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被告人高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两被告人收到通知书后未停止,至2020年11月,共计倾倒上述废弃物约7200车于涉案土地,收取倒土费432500元。经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涉案土地由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组成,总面积为37.62亩,其中耕地面积35.56亩(含13.02亩属永久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2.06亩。涉案土地范围内渣土中含有大量泥土和建筑垃圾,已被严重毁坏,不符合农业生产条件。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毁坏数量较大,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周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周某某的犯罪性质及情节,结合复垦修复现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不予宣告缓刑。遂判决被告人高某、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1200元,连同被告人高某退赔在案的人民币18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本案两被告人以移栽苗木名义租用农用地,实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联系废弃物予以倾倒,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数量都超数量较大标准,而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在“保障粮食安全、端牢中国碗”政策背景下,此类为了一己私利,大肆毁坏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李柯 章冬海)


 
责任编辑: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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