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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收购画眉鸟,四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8-18 15:32:23 打印 字号: | |


野生动物资源既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类生存环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两起非法猎捕、收购画眉鸟案件,四名被告人被判刑。

2021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伙同他人在明知画眉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共同至溧阳市一树林,使用捕鸟网、扩音喇叭等工具捕捉画眉鸟7只。2021年3月、7月被告人马某某从他人处购买画眉鸟2只,2021年11月被告人唐某某从他人处购买画眉鸟1只。

2021年7月4日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朱某某居间介绍,以5000元的价格从福建省漳州市陈某某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40只。2021年7月5日,上述画眉鸟通过长途转运至无锡,被告人朱某某再行联系人员将画眉鸟运送至自己的商铺内,后转交被告人刘某某。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第四条规定,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其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画眉(鸟)被列入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二级,该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为5000元/只。

被告人马某某参与非法猎捕及购买画眉鸟共9只,价值四万五千元;被告人唐某某参与非法猎捕及购买画眉鸟共8只,价值四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的5只画眉鸟(活体)已放生。

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非法收购画眉鸟40只,价值二十万元。案发后,涉案的40只画眉鸟均已放生。

综合以上情节,江阴法院判决:四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以及附带民事被告陈某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五千元和鉴定费两千元,并就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在全国性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画眉鸟为留鸟,一般不会往远处迁徙,其鸣声婉转动听,富有变化,为人们所喜爱、圈养,因此有一定的市场,也因此导致野外种群数量下降,于2021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同时列入的还有鹩哥、百灵、红嘴相思鸟、雉鸡等。猎捕、收购画眉鸟的行为必须予以打击,以保护物种种群,维护野生动物多样性。(章冬海 卢凤)

 


 
责任编辑: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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