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2021年1月15日,江阴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扎实推进美丽江阴建设的决议》,该决议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每年8月15日设立为“江阴生态文明日”。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自2019年7月正式运行以来,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273件,其中刑事827件(其中205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142件、行政304件(含非诉审查129件)。
为更好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社会大众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长一庭对近年来审结案件进行梳理后,选取10件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其中部分案例已由上级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包括刑事6件、民事和行政各2件,涉及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非法采砂、非法捕捞、耕地保护以及林业处罚等多项环境资源类案由。
2015年10月起,被告单位某电气公司从事金属构件的表面喷涂处理,由王某华负责全面工作、王某信负责生产。该电气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时任某水务公司负责人孙某的私自帮助,擅自将含重金属废水通过自建管道排入不具备处理能力的某水务公司污水处理厂。2020年4月下旬,该排污管道因江堤施工被挖断,部分污水从管道断口直接排放至长江扬中段江堤,直至2022年3月案发。经检测,案涉污水总铬、总锌浓度分别超标8.33倍、11.46倍。经评估,某电气公司共计排放废水1100吨,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8万余元。本案由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电气公司、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含重金属水污染物,其中重金属铬超标3倍以上、锌超标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华、王某信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判处被告单位某电气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判处王某华、王某信、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八万元不等。在法院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某电气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电气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事务性费用共计100.3万余元,且已全部履行到位。该案系2022年3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针对长江岸线生态保护、黑臭水体整治开展督察期间发现并交办的污染环境案件。本案在判令被告单位、被告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由某电气公司全额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各项损失并已履行到位,充分体现了环资审判“三审合一”模式下,对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刑事、民事责任的全面追究。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本案审理促进了地处长江江堤的多家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案发后某电气公司所处地块从工业用地转为生态湿地作为污水处理厂尾水提升生态安全缓冲区项目,某电气公司赔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也用于生态湿地建设,有效削减进入长江的排污量,并利用生态湿地“碳汇”功能实现碳排放削减效果,是人民法院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生动司法实践。
2017年6月起,某市重点排污单位某钢铁公司为减少生产成本,在公司CEMS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维保人员吴某的帮助下,由该公司烧结车间厂长李某、副厂长曹某指使工人篡改自动监测设施二氧化硫排放数据造成数据失真,逃避环保监管。该公司分管安监和环保的生产副总经理卓某、环保部负责人张某也多次授意李某、曹某继续篡改并予以帮助。吴某在维保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篡改监测数据情况,于2017年6、7月间对CEMS系统管理员密码进行修改并自行掌握,但在张某要求下,又将密码告知曹某,并随后向李某、曹某等人传授篡改方法,并在填录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时,故意隐瞒篡改监测数据事实。根据相关标准,该公司应执行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80mg/m³,其实际二氧化硫排放值在平时可达200-300mg/m³、高峰时可达700mg/m³以上,篡改后的二氧化硫排放值大部分时间为10-30mg/m³,且存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为0的状态。
本案由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钢铁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卓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曹某、张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吴某系为该公司提供监测设施维护服务的人员,明知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仍予以帮助,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某钢铁公司罚金八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卓某、李某、张某、曹某、吴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八万至十二万元不等。本案系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污染大气案件。大气中二氧化硫主要来源于含硫金属矿的冶炼、含硫煤和石油的燃烧所排放的废气,对人的呼吸器官和眼膜具有刺激作用,长期吸入对人身体健康存在危害,形成的酸雨会使得江河、湖泊、地下水日趋酸化,破坏生态环境。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相较于水、土壤和危险废物污染,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往往“随风而逝”,取证很难,相关司法解释于2016年修订时新增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入罪”情形,对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大气污染犯罪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顽疾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也彰显了人民法院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对于教育引导企业合法合规排污、履行环保责任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江在非法采矿犯罪缓刑考验期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先后与宋某某、蒋某某等人共同出资,组织、改造吸砂船6艘,雇佣陈某某、王某某等多人在不同点位望风,雇佣吴某某、居某某等多人在吸砂船上负责操作采砂机具、收取砂款、接听电话等,与运砂船主丁某某、陈某某等多人采用吸砂船与运砂船并绑的方式,在长江江苏镇江世业洲115-120浮及长江安徽芜湖段203-206号浮附近水域多次盗采江砂共计16.5万余吨,由各运砂船主运输至镇江、南京、滁州等地售卖,案涉江砂合计价值720余万元。本案由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江等41人共同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江禁采区擅自实施非法采矿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中35名被告人属情节特别严重,6名被告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姜某明知销售的江砂系盗采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参与次数、涉案数量及价值等情况,对主犯周某江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对其余4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二十万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吸砂船及部分吸砂船处置得款。本案是一起跨省流窜作案的长江非法采砂案件。长江非法采砂由于成本低、利润大而屡禁不止,甚至出现犯罪团伙组织化程度日趋提高的苗头。如本案主犯周某江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操旧业”,纠集多人进行分工合作,有出资股东、砂船改装人员、船舶驾驶员、吸砂机器操作人员、望风人员、顶泵人员、货船主、收砂人员等众多角色;在有的吸砂船被执法部门查扣后立即组织改造新的吸砂船,前后共组织了6艘不同的吸砂船并伪装成货船、加油船、抛石船等,以逃避执法部门查处,多次在长江江苏及安徽部分水域疯狂作案,影响恶劣。矿产资源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江河道砂石具有维持河道潜流、稳定河道形态、提供生物栖息地、过滤河流水质等重要功能,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还严重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也极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产业链的全面打击,也贯彻了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以挖鱼塘为名租赁溧阳市天目湖镇观山村委周笪村南面耕地后,即雇佣挖机和运输车对上述地块进行非法取土,并将土石卖予溧阳市观山高速公路工地牟利共计190余万元。期间,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开展现场调查,并责令其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但姜某某仍拒不整改、继续非法取土,直至2020年1月才停止。经现场勘测和鉴定,姜某某占用农用地共计38.41亩,其中34.87亩耕地的土地利用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被开挖深度为5.5-9米,耕作层被深挖剥离或压占破坏,耕地功能已丧失或严重损坏。本案由溧阳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190万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也是不可或缺的生态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规定“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用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本案被告人姜某某以承包土地为幌子,实际在承包耕地上大肆取土出售牟利,造成耕地大量损坏,且其中绝大部分为永久基本农田,姜某某在土地管理部门现场调查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时,不但不整改,反而继续非法取土,导致耕地功能严重损坏,最终被判处监禁刑并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有效遏制各类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坚定立场。
2021 年6 月至9 月间,被告人成某宝、成某卫时分时合,在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带线抄网等工具,采用“电捕鱼”的方式多次非法捕捞白条鱼等渔获物,共计价值3.22万元。期间,成某宝主要负责电鱼、卖鱼,成某卫主要负责开船。仇某某在明知成某宝等人所售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情况下,仍予收购,共计价值1.47万元。审理期间,仇某退赔违法所得、预缴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用共计1.5万元。本案由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向江阴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宝、成某卫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价值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仇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判处成某宝有期徒刑十个月,成某卫有期徒刑七个月,仇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成某宝、成某卫退赔违法所得共计3.22万元,三被告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等共计11.68万元。本案案发水域位于长荡湖水域,长荡湖是江苏十大淡水湖之一,江苏金坛长荡湖国家级湿地公园于2018年12月正式授牌。电捕鱼破坏长荡湖渔业资源及水域食物链,打破长荡湖生态系统平衡和稳定,危害水域生态系统安全。法院依法对既不退出违法所得,又不缴纳渔业资源损失的两名被告人判处监禁刑,同时对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并责令被告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用于长荡湖环境资源保护。湿地是“地球之肾”,湿地保护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长荡湖水质已达Ⅲ类标准,作为长江、太湖之间重要的调蓄性过水湖泊,稳定的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健康的湿地功能,对于环太湖流域水环境安全、湿地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重点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同时突出对非法捕捞、运输、经营进行全链条打击,为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