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阳法庭法官相娟收到一面锦旗,感谢她在一起变更抚养权案件中携手妇联、关工委、学校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孩子的权益,并最终妥善地化解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离婚夫妻争夺女儿抚养权
2012年小芳与大壮生育女儿澄澄(均为化名),2016年双方分开,此后澄澄一直由父亲大壮及其家人抚养。2020年小芳与大壮均各自组成新家庭,小芳婚后定居湖南某市并育有一子。大壮与现任妻子定居江阴,2022年暑假,大壮将澄澄从四川老家接到江阴,2022年下半年开始,澄澄在江阴某小学就读四年级,日常生活由大壮及现任妻子照顾。2023年2月17日,小芳至江阴探望澄澄时未经大壮同意直接将澄澄带回湖南某市并至江阴法院青阳法庭起诉变更抚养权。
经承办法官电话小芳联系得知,因澄澄学籍在江阴,无法在当地入学。大壮亦找到承办法官,恳请法院责令小芳先把澄澄送回江阴上学,对于澄澄的抚养权其尊重法院将来的判决。
为保障澄澄受教育的权利,承办法官多次电话告知小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隐匿、转移未成年人子女不仅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也无法达到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目的,希望其配合法院主动将孩子送回学校上学,否则法院将会出具行为保全裁定书,以禁止其转移、隐匿未成年子女,小芳最终同意开庭时将澄澄从湖南带回江阴。
父母履行监护职责不当法院出具《家庭教育训诫文书》
经开庭审理,法院调查得知,2016年至2022年上半年大壮因外出工作一直委托其父母及爷爷奶奶在四川老家代为照顾澄澄。对于澄澄的生活和学习、心理情况缺乏必要的了解,且未能依法配合小芳探望澄澄。小芳与大壮分开后对于澄澄未能尽到必要的教育、抚养、保护义务,双方均有履行监护职责不当的行为。为督促双方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办法官向小芳、大壮当庭送达了《家庭教育训诫文书》并给予双方两月的考察期,如未能显著改善将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双方均当庭表示接受法院训诫,愿意按照训诫文书的要求积极改正。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抚养权问题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要征求其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考虑到澄澄在开庭之前已经被妈妈带回湖南某市单独生活了十几天,如当庭询问澄澄的意见,未必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承办法官建议在双方两个月的考察期内,澄澄暂时跟大壮在江阴学习、生活,在两个月内大壮必须配合小芳视频探望,每周不得少于两个小时,小芳亦不得擅自将澄澄带离江阴,两个月考察期结束后,征求澄澄的意愿。双方均表示接受法院建议。
法院、妇联、关工委、学校携手护航未成年人权益
开庭结束后,青阳法庭主动联系了大壮居住地的妇联、澄澄所在学校,委托妇联对大壮家庭情况及其现任配偶与澄澄的相处情况多加观察了解,委托学校多加关注澄澄学习、心理情况并给与适当的引导,妇联、学校老师对该案件亦极为关心,专门与承办法官与建立了微信群,随时沟通澄澄的情况。
两个月考察期结束后,小芳告知承办法官,大壮能够配合其行使探望权,为了孩子好,其愿意与大壮和解。承办法官告知为使其全面了解,澄澄在江阴的学习、生活情况,组织双方调解时,会请学校老师及妇联出席。
2023年5月12日,在关工委、妇联、学校的参与下,青阳法庭组织了一场特殊的线上调解,地点选在了环境相对轻松、活泼的某文明实践站,没有原告、被告、审判席,调解以圆桌会议的形式进行。妇联向小芳详细介绍了大壮及其现任妻子日常对澄澄的情况,澄澄的班主任老师介绍了其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澄澄也在老师的陪同下与妈妈线上对话,告知妈妈在江阴生活挺好的,暑假过去看望妈妈。小芳当庭表示,现在对澄澄在江阴生活放心了,愿意尊重澄澄的意愿,同意澄澄仍旧由大壮抚养,大壮及现任配偶也表示以后会积极配合小芳行使探望权。双方达成调解方案,澄澄由大壮抚养,同时对小芳的探望权进行了详细约定。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大壮及现任妻子向相娟法官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承办法官提醒,《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放任或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成为成年人失学、辍学,同时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本案中小芳为争夺澄澄的抚养权,擅自将澄澄从江阴带回湖南,将导致澄澄在整个诉讼期间辍学,故本案首先保障澄澄在案件诉讼中能够正常接受义务教育,为此承办法官多次电话向小芳释明为争夺抚养权藏匿未成年人是违法行为,如拒不听从劝告,法院考虑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出具书面裁定禁止其行为,最终小芳听从了法院的劝告,主动将澄澄送回。
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始实施,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求,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本案审理中发现小芳、大壮作为父母均有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的情况,法院作为审判部门有责任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指出双方不到位的地方并督促双方依法带娃,故在审理中适时向双方均发出了《家庭教育训诫文书》。
抚养权问题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本案中澄澄在2022年之前在四川老家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其对于父亲大壮的感情、大壮现任配偶对澄澄的态度及澄澄内心真实想法,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故在案件办理中法院请妇联及时介入了解大壮及其现任配偶的抚养能力、日常与澄澄的相处情况、日常家庭氛围,请学校老师关注澄澄的身心健康,给予适当的引导,最大限度的减轻其心理负担,以便为澄澄做出最有利的选择。
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小家”的义务,更是全社会“大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一纸“家庭教育训诫文书”或“家庭教育指导令”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父母行为的约束,更是对父母成长的助力,既有司法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也蕴含着对未成年人家庭新生的期待。每个孩子的成长只有一次,父母要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让小小少年在父母双方不缺位的情况下身心健康成长。(相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