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3日上午,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在国家法官学院开幕。研讨班指出,人民群众到法院来不是走程序的,是希望通过公正裁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定名分、止息纷争。这就要求必须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裁判时就要考虑后面的执行工作,避免不当裁判无法执行而再生纷争;裁判本案时就要考虑后续潜在的关联案件,进而选择最适合的处理方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真正落到实处。
为推动落实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江阴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廖宏娟法官介绍了她办理的一个案件,详细剖析通过裁判式调解化解矛盾的方法和效果,可资借鉴。

孔子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是孔子追求的境界,但纷争不可避免。从古至今,调解作为和谐公正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方便快捷、节约成本、不伤情面的优势,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官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裁判式调解”,更有利于高效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尤其在商事审判中,作用更为明显。我选取了最近成功调解的一个股权案件,谈谈裁判式调解的心得体会。
大部分的民商事案件,如民间借贷、交通事故、买卖合同等,法律关系较为清晰,法官的主要工作是查清事实。但也有部分案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法官需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抽丝剥茧,理清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再对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出支持与否的判断。
反观上述案例,原告小雨之所以先后提起不当得利和股权纠纷两个诉讼,究其原因是没有理清各方的法律关系,而选择了错误的诉讼方向。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的案件不在少数,但胜诉的比例并不高。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取得不当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只要取得利益一方证明其取得该利益具有合法的依据,则该请求不能成立。甲公司取得小雨的100万元投资款具有合法依据,双方的投资关系尚未被解除前,小雨无权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投资款。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初步判断本案包括以下几层法律关系:第一,小雨向甲公司投资并支付投资款,双方形成投资合同关系;第二,小周将10%股权转让给小雨,双方存在股权转让关系;第三,小雨实际已行使了股东权利,只是未登记为显名股东,小雨的股权由小周代持,因此,双方还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第四,小周没有证据证明经过小雨同意,将其代持的小雨10%的股权进行转让,损害了小雨的合法权益,因此双方最终存在财产损害关系。理清上述法律关系后,我与双方代理人进行了沟通,倾听双方的意见,双方均表示赞同,为成功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理清了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官对案情了然于胸并形成预判后,接下来就要分析原告胜诉的概率有多大,也就是说,给双方当事人分析该案可能的裁判结果。其实,这就是法官心证公开的过程,我把这一环节叫做预演裁判结果。
本案中,小雨要求甲公司返还投资款能否成立?显然,不当得利行不通。那么,小雨是否有权解除投资合同?答案也是否定的。小雨已将投资款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也按约履行了让小雨成为持股10%股东的义务,小雨事实上已经成为甲公司的股东,未登记为显名股东并不影响小雨行使股东权利,因此双方均已按约履行完毕,甲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小雨无权解除投资合同要求甲公司返还投资款。
小周是否负有返还投资款的义务?答案是:也不行。首先,小周与小雨之间是股权转让关系,小周不负有返还投资款的义务。即使小雨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成立,其也仅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向小周主张返还股权转让款。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小雨并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因此,小雨即使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事实上,小雨10%的股权由小周代持,小雨也行使股东权利多年,因此小周也不存在违约行为,小雨无权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分析到这一步,原告小雨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已经很明朗了。所以,小雨提出本案诉讼,最终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显然,小雨两次诉讼主张要回投资款,说明其已经决定退出甲公司。小雨也明确即使甲公司现在将其登记为持股10%的股东,小雨也不同意,因为公司已停业且没有任何资产,股权已经没有价值了。那么,小雨是否还有其他途径来主张权利?虽然法官的角色和定位是被动裁判,但在当事人无法找到出口的时候,法官也有义务进行充分释明,帮助当事人走出迷雾,彻底解决纠纷,避免无休止的诉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周持有的40%股权中,其中10%的股权实际出资人是小雨,小周将小雨的股权进行转让,必然会对小雨造成损失,这是小雨可以向小周主张权利的一个突破口。
三、计算成本收益
当事人到法院诉讼,除了少部分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具有情感抚慰的需求,大部分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是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尤其是在商事案件中,交易双方都是具有经济头脑的商主体,遵循的是商事交易规则,因此,解决纠纷绝不能仅靠讲道理。本杰明•富兰克林说过,如果你想说服别人,要诉诸利益,而非诉诸理性。运用到诉讼中,法官想要成功调解,苦口婆心地劝服和煽情可能收效甚微,给当事人算一本经济账,算一算当事人的成本和收益,效果可能要好得多。当法官告知当事人哪一种方式最优时,当事人自然会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我告知了双方本案的风险,以及最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同时也对小雨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分析,分析的结果是:小雨主张小周赔偿财产损失,是一个新的侵权之诉,而本案股权纠纷是一个合同之诉,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小雨想要实现权利,还需要提起第三个财产(股权)损害赔偿诉讼。
小雨主张赔偿的前提是需要确定损失的大小,也就是小雨10%股权被小周转让时的价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其价值大小与公司的资产、负债、盈利能力以及发展前景息息相关,因此需要通过评估才能确定股权的准确价值。而股权评估需要支付不菲的评估费,另案起诉也需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这几笔费用加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是小雨需要预支的费用。另外,股权评估出来的价值是多少,目前无法确定,如评估出来的价值为0,那么小雨获得赔偿的金额将会很少;如果评估出的价值较高,则小周需要赔偿高额的损失,因此,双方都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
在此基础上,我询问双方能否在本案中协商解决,避免另案起诉的讼累和不必要的花费。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小周还表达了对小雨多年辛勤付出的感激之情。我想,从2020年9月开始到2022年底,持续了两年多的诉讼可能已经让双方身心俱疲。
一周后,我询问小雨的调解方案,他给出的调解金额是50万元。我再询问小周的意见,小周给出的调解金额是15万元。双方还有35万元的差距,但在我看来,这个差距并不大,我相信该案可以调解成功。正如《牧羊少年奇幻之旅》一书中所说,当你真心想要去做成一件事情的时候,整个宇宙都会联合起来帮助你,为你让路!
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任何的劝说都没有法官直接拍板的效果好。于是,我跟双方表示,我认为该案在30万元左右调解最合适,并阐述了详细的理由,让双方代理人分别去做自己当事人的工作。二天后,小雨回复同意30万元。小周还是有点犹豫,表示只同意22万元,一周内履行。当我把这个消息告知小雨并询问其是否同意时,小雨只说了五个字:法官,听您的!终于,持续了两年多的诉讼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双方也发来了感谢的信息。
没有什么话比这五个字更动听更悦耳了。那些在案卷上作下的每一个记号,那些为案情冥思苦想的每一个日子,那些为裁判结果辗转反侧的每一个深夜,一切都那么值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