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但威胁自身安全,更是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1年8月6日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由东向西行驶至顾山镇红豆路与桃园路路口地段时,与由北向南梁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晚,在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某交警中队民警吴某某将被告人宋某某带至医院抽血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将就诊室工作床掀翻、吵闹并辱骂吴某某,在被带离过程中用嘴咬伤吴某某左胸,后被民警制服。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宋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9mg乙醇/100ml血液。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承办法官提醒,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拒不配合交警执行公务,反而辱骂并咬伤交警,抗拒执法,最终被当场制服。除构成危险驾驶罪外,其袭击交警的行为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数罪并罚,从严惩处!(成志昀 陈民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