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孙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一服装仓库吃晚饭,期间饮用白酒和啤酒。当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孙某某一起返回居住地,后二人发生争执。当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孙某某一起从居住地出发,行驶途中,坐在副驾驶位的孙某某打电话报警称被告人王某某对其殴打且酒后开车,后被告人王某某停车离开,并步行返回家中。到家后,在明知孙某某已经报警的情况下,王某某再次饮酒。在民警前往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时,被告人王某某仍手持啤酒瓶饮酒,民警阻止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被告人王某某继续饮酒。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8mg乙醇/100ml血液。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明知孙某某报警其有酒驾行为、民警即将至现场处警的情况下,离开现场返回家中再次饮酒,在民警前往其家中处警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时仍继续饮酒,该行为明显系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此后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结果可以作为定案根据。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仅是对公共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在面对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切莫自以为是地耍“小聪明”,更加不利的酒精检测结果只会增加自己的刑期,逃避检查的苦果最终要由自己咽下!(成志昀 陈民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