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11月27日1时35分许,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在某路口右转弯过程中自行倒地,后被到达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8mg乙醇/100ml血液。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此规定,醉酒驾驶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吊车、铲车、挖掘机车等机动车均可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降低人的判断力和反应能力,相较于醉酒驾驶四轮汽车,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对行为人自身的危害性更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酒精影响而自行摔倒在道路中央,十分危险,所幸被处警归队途中的民警及时发现,避免了惨剧的发生,而其危险驾驶的行为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志昀 陈民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