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但威胁自身安全,更是危害公共安全。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顾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达醉驾标准4.4倍。
被告人顾某于2022年11月13日中午在家中饮酒,16时许又在其祖父母家中饮酒,17时20分许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其祖父母家中出发,途中撞到在路口南侧停车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左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致使左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再撞到后方等待交通信号灯的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顾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顾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54mg乙醇/100ml血液,是醉驾标准数值的近4.4倍,也是江阴法院近两年判决的醉驾人员中,血液中酒精含量数值最高的!事发后,被告人顾某驾车带被撞的小型普通客车乘客曹某某离开现场欲与其私了,警察到达现场后即步行返回事故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顾某已赔偿左某人民币2万元,赔偿李某某人民币2.8万元,并取得谅解。
江阴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顾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应当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血液酒精含量是判断危险驾驶行为现实危害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54毫克/100毫升,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又离开现场欲通过私了方式逃避法律处罚,应予严惩,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成志昀 陈民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