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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后行政相对人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发布时间:2023-06-20 11:09:12 打印 字号: | |

吴某系B厂(经营者李某)员工,工资一直由李某银行卡转账支付至吴某银行卡,B厂为吴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吴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事发当天其与A公司(李某系该公司监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供的证据为李某向吴某支付工资的银行转账凭证,因吴某提起仲裁时提供的李某电话号码有误,仲裁文书未能送达A公司,后仲裁院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支持了吴某的仲裁请求。吴某以A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某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其发生的交通事故为工伤,某市人社局依据生效仲裁文书作出认定工伤决定,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初步确认吴某为B厂职工,故相关仲裁裁决和工伤认定决定对于吴某的实际工作单位及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存在错误。经释明,仲裁院依法自行撤销裁决书,某人社局据此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并依据事实重新作出工伤认定,A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是行政诉讼的终极目标,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则是实现该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人民法院需要在对案件事实、性质作出明确判断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法律释明工作,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人民法院要与仲裁机构、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形成多方共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工作格局,汇聚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强大合力。本案中,法院通过指导A公司举证、多方法律释明、借力行政检察监督等方式,促使仲裁院自行撤销仲裁裁决,为后续工伤认定决定的撤销奠定基础,后动员某市人社局主动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行政争议得以实质化解,有效保障了A公司和吴某的合法权益。(沈金锋)


 
责任编辑: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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