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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供假受惩罚 校园食堂重安全
  发布时间:2023-06-16 17:29:26 打印 字号: | |

近期,江阴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对被告单位故意侵害涉案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且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开出80万元的“罚单”。

原告江苏华伯食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江阴当地猪肉土特产的经营者,其为“华伯”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该商标获得过多项荣誉。2019年,被告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江阴学校食品配送单位,按约定应按照规定品牌、规格和价格向学校提供食材,原告系部分肉制品指定供应商。2020年5月起,被告提供原材料委托案外人进行加工,将案外人生产的肉制品包装袋上张贴载有“华伯”字样的标签,并通过伪造原告检验专用章的方式制作虚假检验报告,使学校误以为其配送的肉制品均为原告产品,事发后中标食材供应合同被终止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明确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非原告生产的商品上使用“华伯”的标识,侵害了华伯公司的商标权。被告伪造原告质检专用章及标注原告企业名称的检验报告,系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主观上具有故意,侵权情节较为严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将已查明的侵权商品数量加上未履行合同部分的商品数量,并参照相关上市公司年报的利润率计算损失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据此乘以惩罚性赔偿的相应倍数,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款80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针对中小学食堂餐饮食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涉案侵权人为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将假冒权利人商标的肉制品供应给相关学校,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本案判决对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方式实施的涉及食品安全与质量的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消除了对社会公众,尤其是在校学生所造成的潜在威胁。同时,本案从主观要件及行为性质上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严重性,并将权利人的预期利益损失额计入损失范围,精准算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从而对侵权人课以高额惩罚性赔偿,有力地打击了涉案恶意侵权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最严格保护”及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徐芝若)


 
责任编辑: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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