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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征信可以花钱“洗白”?法院:无效!
  发布时间:2023-05-06 14:59:57 打印 字号: | |

征信出现不良记录,可能会影响到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业务审批,为了“洗白”不良征信,花钱找中介“做流水”。最后不仅没有做成,连花出去的钱也要不回来,这可咋办?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陆某购买房屋欲办理银行贷款,但其征信报告显示其最近五年存在12条贷款逾期记录。为此,中介徐某表示可以找渠道为陆某进行“征信修复”,修复成功后就可以顺利办理贷款。陆某故于2021年支付给徐某25000元服务费,后又支付徐某27000元“做流水”。最终贷款还是未能办理成功,陆某遂向徐某主张归还款项,徐某陆续归还4200元后,剩余款项迟迟未能归还,为此,陆某起诉至江阴法院,要求徐某归还剩余款项47800元并支付律师费6000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双方的约定无效。征信记录是对个人信用信息客观真实的记载,根据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不良征信记录如属真实,必须保存5年,且无法删除。信息主体如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本案徐某和陆某之间达成的协议,本质上是双方关于修改征信记录的合同,个人征信记录是对其过去信用情况的客观展现,如有异议,应按上述规定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任何个人都无权随意修改。所以,双方关于修改征信记录、确保银行放贷的约定是无效的。二、合同无效后,因合同获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陆某主张徐某归还47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陆某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律师费系陆某为解决纠纷而自行支出,非合同无效而致的直接损失,且陆某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律师费损失不予支持。

据此,江阴法院判决:一、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某返还47800元。二、驳回陆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征信报告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良好的征信记录是在社会畅通无阻的有效“信用通行证”,个人征信一旦出现不良记录,在就业、出行及信贷申请等方面都会受到影响。个人应树立正确消费观,理性消费,合理借贷,按时还款,珍惜个人信用,避免造成不良记录。不良征信记录如属真实,必须保存5年,且无法删除,切勿寄托于所谓的“征信修复”、“征信包装”、“征信洗白”等骗局来达到贷款等目的。(黄静宇)


 
责任编辑: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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