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找一种最伤害环境的捕鱼方法,那绝对非电捕鱼莫属!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结了一批电捕鱼案件,四名被告人被判处刑事处罚、民事赔偿和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3月至6月28日期间,李某、蔡某在明知长江禁捕的情况下,仍然先后25次在长江镇江段100号浮附近水域,使用三层刺网和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翟某、翟某乙明知李某、蔡某所售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并进行转售。李某、蔡某累计捕得长江杂鱼等渔获物共1000余千克,销售给翟某、翟某乙后,非法获利29734元;翟某、翟某乙以33734元的金额对外转售,非法获利4000余元,其中翟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翟某乙非法获利1000余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翟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判决后,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等人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蔡某在长江禁渔期及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殖的重要时段,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三层刺网、采用电捕方式非法捕捞,妨碍长江鱼种种群繁衍并导致其他水生生物减少,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破坏长江渔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翟某、翟某乙明知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后转卖,应当与非法捕捞者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要求四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判决:一、被告李某、蔡某、翟某、翟某乙对其非法捕捞或非法收购长江水产品行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如被告李某、蔡某、翟某、翟某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李某、蔡某、翟某、翟某乙承担;二、被告李某、蔡某、翟某、翟某乙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恢复费用62193.5元及专家评估鉴定费3000元,共计65193.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孕育了丰富的生物资源,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保护的法益也是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本案被告利用“电捕”的禁用方式进行非法捕捞,这种方式一是会妨碍长江鱼类种群繁衍并导致其他水生生物减少,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后代也会多为畸形,破坏渔业生态资源;二是直接造成水体污染,电流通入水体,会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丝网,严重破坏生态循环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存在人身安全的隐患,改造后的电鱼装置有时甚至会达到瞬间几千伏的高压。同时,本案也是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引入民事公益诉讼,促使被告人更加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得到不断强化。江阴法院以服务长江生态保护为己任,充分发挥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从重从快判决,为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李宇璐 张海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