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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同姓的巧合,陆晓燕写给陆晓燕的感谢信
  发布时间:2022-10-06 16:09:01 打印 字号: | |

2022年9月,江阴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陆晓燕收到一封来自“陆晓燕”的感谢信,信中表达了对江阴法院法官的感激之情。

原来,这个与院长同名的“陆晓燕”是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告。陆晓燕称:2021年5月,她去售楼处看房,房产公司的营销工作人员向其推销房屋,担心自己无法贷款的她本有些犹豫,但工作人员承诺可以助其办理贷款,于是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陆晓燕也支付了首付款32.5万元。后陆晓燕按照房产公司和银行的要求提供贷款资料,但始终无法成功办理贷款。2021年8月起,陆晓燕多次要求退房退款无果。2021年11月,陆晓燕再次前往房产公司要求退房退款,双方发生纠纷后报警,当天,双方在新桥镇司法所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以2021年12月20日为限,若房产公司能成功帮助陆晓燕办理贷款,则按原合同履行;若未能成功办理贷款,则2021年12月21日一次性全部退还首付款32.5万元。


后陆晓燕还是未能成功办理贷款,首付款也一直讨要无果。房产公司认为,办理贷款是购房者的义务,不能办理贷款的责任应由购房者承担。

2022年7月,陆晓燕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拉锯很久的双方对合同解除都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之前双方在司法所的调解协议的初步意见,承办法官与房产公司代理人以及法务主管积极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方案,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房产公司返还首付款32.5万元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有了这份调解书,我心里的石头才总算是落了地了,要不然贷款么下不来,首付款么又付掉了,这一年多来我是吃不下睡不着”, 原告陆晓燕说。因听说江阴法院的院长与自己同名同姓,她便委托律师正式写了一封感谢信,“我要感谢同名同姓的院长,她带领出一支优秀的法官队伍,维护了我们老百姓的权益。”

房屋买卖是大事,一定要谨慎。很多购房者的买房计划中有贷款,但是购房者的个人情况、贷款政策变化、利率变动等都是会影响到房贷的不确定因素,所以在签订相应的合同前应该给予充分的了解。

另外,购买房屋通常有中介参与,而中介是否有代理权限、是否有权收取房款,购房者都应该予以充分的注意,不然,一不小心就房财两空……

王某系南闸小有名气的某中介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当地中介行业有一定影响力。2020年7月初,金某听闻某房产公司开发的花园尾盘别墅均通过王某控制的中介公司对外出售,于是找到王某洽谈购房事宜,最终谈妥房屋成交价280万元,另支付中介费6万元,该中介公司以房产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后金某在王某陪同下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此后,金某出于对王某的信任,枉顾房产公司经办人员的多次催款与提醒,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先后多次以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或银行转账汇款方式向王某交付256万元,王某以中介公司名义出具收条。

金某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因为儿子欠下巨额赌债而将其收取的包括其他17名受害人、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房款用于个人使用,并未如数转交房产公司,仅在2020年10月以金某名义在房产公司P0S机刷卡支付19万元。2020年12月王某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查处。

为了追回款项或房屋,金某起诉房产公司。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金某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在房产公司经办人员已明确告知金某,王某无代理权限,并要求金某将房款汇入房产公司,在此情况下金某仍然坚持将房款交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后果应由金某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金某上诉后,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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