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2021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功能科目)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经济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功能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表(经济科目)
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表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
十二、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三、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江阴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地域管辖或指定集中管辖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审判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三)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四)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法律法规需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
(五)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和职责要求,管理人民法院的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承办有关奖惩工作;协助抓好法院工作人员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六)协助市委、市人大做好本院有关人员的考察考核工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七)按照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做好本院的内部监察工作。
(八)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工作,加强本院的审判庭、人民法庭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做好有关文印、统计等资料工作和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九)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疑难问题的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负责本院的司法警务工作和审判法庭的警戒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1.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争议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执行裁判庭)、行政审判庭,加挂“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牌子,集中管辖沿江18个县(市)区环境资源种、知识产权审判庭、速裁审判庭、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监督庭、研究室)、政治部(督查室)、综合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科、司法警察大队。另下辖滨江人民法庭、周庄人民法庭、华士人民法庭、青阳人民法庭、徐霞客人民法庭、长泾人民法庭、临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等7个乡镇法庭和驻市看守所专业法庭1个。本部门无下属单位。
2.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纳入本部门2021年部门汇总决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计1家,具体包括:江阴市人民法院本级。
三、2021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21年,市法院在市委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南征北战、东西互搏”总战略,锚定争当全省法院高质量司法领跑者目标,坚持政治引领、聚焦主业攻坚、深化顽疾整治,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共受理案件42192件(其中新收37034件),审执结37118件,结案金额304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4.62%、17.27%和22.72%。一审服判息诉率、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均位居无锡法院前列。
一、聚焦“第一要务”,全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局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资产处置、债务清理、职工安置、纠纷化解等方面的集中优势,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向更高端升级。坚决打开破产入口、畅通破产出口。在入口处,推行破产审查立案登记制,强化执破衔接,审查破产申请115件,同比增加40.24%;新收破产案件75件,同比增加41.51%。在出口处,推行破产企业差异化处置,一方面,破产清算无挽救可能的僵尸企业,清理债务69亿元,盘活资产5.8亿元,释放土地3.4万平方米;另一方面,司法救治有挽救希望的困境企业,创新预重整机制,架起“法庭外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相互衔接的桥梁,促进澄星系、海达系等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有序推进。围绕产业布局,着眼招商引资,通过创新“营业跟着资产走、员工跟着营业走”的执行资产处置方式,推动江阴远东重工、联华铸造公司资产以2.7亿元成交,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引进优质企业、保障200余名工人原地就业三个统一。
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新收商事案件9124件,审结8765件,结案金额75.6亿元。审结涉金融借款、融资租赁、证券期货等各类金融案件696件,结案金额31.6亿元,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妥善处理涉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等买卖合同纠纷3347件,结案金额17亿元,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依法审理股东知情权、股东资格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等公司纠纷案件63件,探索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新路径。与工商联等单位联合成立法联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共同推进商事纠纷前端治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利用鱼眼式电子封条促成执行和解案被评为江苏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新收知识产权案件220件,审结208件。审结仿冒“科勒”“完美日记”“道恩”等知名商标案件,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严厉打击涉防疫物资等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贯彻“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原则,根据当事人侵权情节的不同进行差异化裁判,如在KTV音乐版权案件中,对属于重复侵权、未签订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从重判处赔偿数额,让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支持新型电子证据固定模式,依法采信当事人使用可信时间戳等防篡改技术收集、固定的证据,提高权利人取证效率。
促进绿色健康发展。新收环境资源案件303件,审结299件,依法支持环境公益诉讼37件,深化落实市人大《关于扎实推进美丽江阴建设的决议》。正确实施长江保护法,严格执行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积极参与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和“美丽河湖”行动,严惩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犯罪113件,依法审结公安部督办的张玉龙等1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依法判处监禁刑、慎用非监禁刑、强化罚金刑、适用禁止令等司法手段,持续加大惩治力度,判处监禁刑271人。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制裁土壤污染、噪音扰民等行为,支持行政机关环保行政处罚。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使用依法收取的生态修复金支持窑港口“鸟岛”建设。建立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与南京玄武、南通如皋法院签订合作协议。
二、聚焦“第一责任”,有力推动高水平平安法治江阴建设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新收刑事案件2340件,审结2479件。落实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要求,依法受理省公安厅督办的杨宏志涉黑案,荣获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两抢一盗和黄赌毒犯罪1272件,判处有期徒刑661人,全力维护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审结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600余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2500余万元,深入推进净网、断卡专项行动。审结江阴—靖江工业园区原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梁英航受贿案等贪污贿赂、渎职犯罪13件,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少年案件审判庭挂牌,严惩针对青少年的暴力、猥亵、遗弃等犯罪,指导教育局、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遵循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建立相关人员信息库。成立刑事速裁案件一站式办案中心,审结605件,刑事速裁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不到3天。
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新收行政诉讼案件209件,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28件,审结305件,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配合政府“放管服”改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119件,依法引导和规制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分析行政机关败诉的成因,通过研讨交流、专题讲座、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帮助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深入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出庭率达93.9%,促进政府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双提升”。落实土地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机制,依法审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等非诉执行案件23件,为城市更新、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发挥司法指引作用。立足审判职能,明规则、扬正气、树新风,坚决不“和稀泥”,一对兄弟因未对生母尽赡养义务被判不分遗产,获人民网等多个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坚持将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对以信访为名编造散发虚假信息900余条的张某某判处刑罚,维护信访秩序和司法权威。落实普法责任制,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旁听案件、模拟庭审等法治教育方式融入学校教育,参与青少年达3000余人次;开展“长江保护法”“雷霆执行现场直播”等专题宣传,两部普法作品分获无锡市首届优秀法治文化作品一、二等奖,执行直播浏览量达530万次,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三、聚焦“第一目标”,努力守护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
加强民生权益保护。新收普通民事案件8057件,审结7735件,深化民法典贯彻实施。调判结合稳妥处理婚姻家庭、抚养赡养等案件1585件,调撤率达66.37%,强化“一老一小”权益保障。妥善处置涉“双减”政策教育培训纠纷,积极推广示范诉讼、代表人诉讼,提炼裁判规则,明确行为导向。认真把握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审结房地产案件427件,同比增长20.62%,平衡房地产交易各方利益。深入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14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贯彻“早介入、早执行、早救助”的工作思路,快立快审快执涉农民工工资案件1370件,结案金额6313万元,为老年务工人员追回并上门发放劳务费的做法获最高法院肯定。
拓宽诉讼服务渠道。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结案28年后的当事人核查纠正错误登记的个人信息,在案件审理中为29户业主一并解决困扰多年的房产办证问题,高效调解帮助河南老乡及时返家查看灾情,《江苏法治报》对此专题报道。结合“两在两同”建新功行动,创新诉源治理、诉调对接机制,开创“巡回法庭+协商议事”矛盾纠纷化解新途径,获“学习强国”平台推广介绍;成立“天平共筑”“法卫安康”等党建联盟,搭建建筑工程、医患纠纷专业化诉调对接平台;联合华士镇总工会在法庭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站。强化诉讼服务网、江苏微解纷、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平台应用,网上立案1638件,跨域立案55件,接听来电6124人次,为群众提供“家门口式”诉讼服务。
提升执行工作成效。新收执行案件15637件,同比上升13.14%;未结722件,同比下降48.32%,坚定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创建执行队伍分类管理、执行案件闭环管理、执行质效实时管理的精细化管理模式,首次执行案件平均办理天数缩短22天,执行到位26.6亿元,相关工作经验被省法院在全省推广。严厉打击规避执行和逃废债务行为,移送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5人,为无锡法院最多。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698例,限制高消费9731例,拘传、拘留、罚款168人次,开展雷霆惠民生专项执行行动15次,切实增强执行威慑力。严格落实执行款管理发放规定,安全有序发放执行款17.1亿元。《“两中心”建设助推执行案件快速有效执结》项目被评为2021年度法治江阴建设惠民实事工程优胜项目。
四、聚焦“第一使命”,着力打造高素质过硬法院队伍
筑牢忠诚可靠根基。采取专题党课、专家授课,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现场教学、以考促学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政治理论和党史学习教育,深刻领会伟大建党精神的科学内涵,共组织集中学习399场次。组织干警从思想、工作实际出发,阅读红色书籍、观看红色影片、撰写心得体会,开展党史知识每周一测,营造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浓厚氛围,选派的参赛代表赢得市党史知识竞赛一等奖,2名干警分获全省法院党史学习征文一、二等奖。大力培养选树优秀党员干部,1名干警被最高法院评为人民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
锤炼担当履职本领。突出实践锻炼,注重在办理重大案件、化解重点风险、防控新冠疫情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磨砺干警、锻造品格,增强干警特别是年轻干警解决问题的能力。多层次、宽领域开展赋能培训,组织干警参加脱产专业培训60人次,参加“人民法院大讲堂”等视频培训910人次,帮助干警补齐能力上的“短板”。明确司法调研是更高层次审判的定位,把调研作为法官知识更新、思维养成和能力提升的有效途径,组织开展“涉疫情物资交易纠纷审判难点问题分析”专题调研,关于预重整程序制度构建的调研被列入全省法院重点课题,4篇案例、论文获省级以上奖项,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录用数量位居无锡法院之首。
扛起从严治院责任。制定“5+1+1”顽瘴痼疾整治方案,落实79条整治措施,完善21项工作制度,队伍教育整顿圆满收官。深化“三转一提”活动,开展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清理整治,超一年以上未结诉讼案件同比减少79.03%,超期未结诉前调解案件清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将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共登记上报情况109条,有效防止干预司法案件行为。坚持以案示警、以案释纪,召开3场警示教育大会,由“自查从宽”干警现身说法,得到省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驻点指导组的肯定。
第二部分
江阴市人民法院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计23,540.01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783.5万元,增长3.44%。其中:
(一)收入决算总计23,540.01万元。包括:
1.本年收入决算合计14,238.66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6,690.34万元,减少31.97%,变动原因:2021年度基建项目收入减少,仅空调改造项目收入681万元。
2.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相同。
3.年初结转和结余9,301.35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7,473.84万元,增长408.96%,变动原因:2020年下达诉讼服务中心和执行指挥中心业务用房基建资金结转至2021年。
(二)支出决算总计23,540.01万元。包括:
1.本年支出决算合计15,566.65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117.03万元,增长15.74%,变动原因:2021年度基建支出较2020年度增长,为正常支出。
2.结余分配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相同。
3.年末结转和结余7,973.35万元。结转和结余事项:为基建资金结转。与上年相比,减少1,333.54万元,减少14.33%,变动原因:基建资金结转减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本年收入决算合计14,238.6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238.66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财政专户管理教育收费0万元,占0%;事业收入(不含专户管理教育收费)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本年支出决算合计15,566.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734.58万元,占75.38%;项目支出3,832.07万元,占24.62%;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计23,540.01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783.5万元,增长3.44%,变动原因:一是2021年度增加空调改造基建项目;二是诉讼服务中心和执行指挥中心业务用房基建项目支出有所增加;三是人员经费支出有所增加。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发生的支出。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15,566.6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12,910.96万元相比,完成年初预算的120.57%。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
1.发展与改革事务(款)战略规划与实施(项)。年初预算0万元,支出决算0.9万元,(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无法计算完成比率)。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为2021年度下达的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青阳法庭项目建议书编制费。
2.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0万元,支出决算0.4万元,(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无法计算完成比率)。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为2021年度下达的法学研究经费。
(二)公共安全支出(类)
1.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9,432.06万元,支出决算8,701.7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2.26%。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一是因人员退休、调出等变动,在职人员减少,人员经费压缩,工资福利支出减少;二是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从法院(款)行政运行(项)中剥离单独核算导致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支出有所减少。
2.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43.82万元,支出决算43.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相同。
3.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年初预算533.8万元,支出决算493.2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2.4%。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陪审员经费结余。
4.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年初预算44.4万元,支出决算1,013.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282.75%。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年初预算仅包含食堂人员经费项目,未包含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奖励等2021年度当年下达的项目。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1.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493.33万元,支出决算559.4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3.41%。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调。
2.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246.67万元,支出决算278.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2.9%。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上调。
3.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年初预算0万元,支出决算7.04万元,(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无法计算完成比率)。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2021年度追加一季度、二季度阳光扶贫专项资金。
4.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年初预算0万元,支出决算264.13万元,(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无法计算完成比率)。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从法院(款)行政运行(项)中剥离单独核算导致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增加。
(四)城乡社区支出(类)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项)。年初预算0万元,支出决算1,244.38万元,(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无法计算完成比率)。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2021年初预算中没有包含基建项目预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项)为空调改造基建项目、执行指挥中心和诉讼服务中心基建项目2021年度支出。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土地开发支出(项)。年初预算0万元,支出决算764.61万元,(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无法计算完成比率)。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2021年初预算中没有包含基建项目预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土地开发支出(项)为临港法庭审判业务用房基建项目支出。
3.其他城乡社区支出(款)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项)。年初预算279.82万元,支出决算264.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41%。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压缩物业管理费支出。
(五)住房保障支出(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508.53万元,支出决算527.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3.74%。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上调。
2.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905.56万元,支出决算948.9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4.79%。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提租补贴缴费基数上调。
3.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年初预算422.97万元,支出决算454.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7.41%。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差异原因:购房补贴缴费基数上调。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11,734.58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0,797.5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抚恤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二)公用经费937.0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13,557.66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591.31万元,增长4.56%,变动原因:一是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基数调增;二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增加。
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11,734.58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0,797.5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抚恤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二)公用经费937.0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
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116.7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0.69万元,变动原因:公务接待费用小幅度增加。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4.83万元,占“三公”经费的98.32%;公务接待费支出1.96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68%。
(二)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具体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预算0万元,支出决算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相同。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涉及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116.1万元,支出决算114.83万元,完成预算的98.91%,决算数与预算数的差异原因:严格规范公务用车。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决算0万元。本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购置公务用车0辆。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14.8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4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8.4万元,支出决算1.96万元,完成预算的23.33%,决算数与预算数的差异原因:受疫情影响,公务接待大幅度减少。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96万元,接待35批次,180人次,开支内容:公务接待用餐;国(境)外公务接待支出0万元,接待0批次0人次。
(三)一般公共预算会议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会议费支出预算0万元,支出决算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相同。2021年度全年召开会议0个,参加会议0人次。
(四)一般公共预算培训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培训费支出预算73.5万元,支出决算10.45万元,完成预算的14.22%,决算数与预算数的差异原因:受疫情影响,培训次数减少,2021年度未组织大规模外出培训。2021年度全年组织培训8个,组织培训20人次,开支内容:审判执行业务培训。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2,008.9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525.72万元,增长315.71%,变动原因:一是临港法庭审判业务用房基建项目、执行指挥中心和诉讼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基建项目支出增加;二是新增空调改造基建项目支出。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相同。
十二、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937.04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89万元,减少0.2%,变动原因:一是受疫情影响差旅费、培训费减少;二是严格执行预算,压缩经费支出。
十三、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68.5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3.3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25.18万元。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十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4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4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十五、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度,本部门共0个项目开展了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涉及财政性资金合计0万元;本部门未开展部门整体支出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涉及财政性资金0万元。
本部门共对上年度已实施完成的0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价,涉及财政性资金合计0万元;本部门共开展0项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价,涉及财政性资金合计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财政专户管理教育收费: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四、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八、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原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九、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十、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各类结余的情况。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六、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以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十九、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战略规划与实施(项):反映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宏观管理与调控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二十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十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二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二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二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支出。
二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二十九、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项):反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三十、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土地开发支出(项):反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三十一、城乡社区支出(类)其他城乡社区支出(款)其他城乡社区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城乡社区方面的支出。
三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三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