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闺蜜的名买房,结果房子拿不回来了,江阴的杨某只能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江阴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判决。
杨某与陈某原系闺蜜,俩人一起合伙开公司。2020年初杨某想购买公寓,因杨某当时家庭矛盾等原因,就与陈某口头商量将公寓房暂时登记在陈某名下,由陈某名义持有。之后杨某支付了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以陈某名义进行贷款215000元,后陈某将215000元刷卡至开发商账户,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名下。之后每月贷款均由杨某转账给陈某后,由陈某进行归还,房屋也由杨某进行装修。2021年6月25日杨某将剩余银行贷款打至陈某的还贷卡上,并想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没想到因为双方在开公司过程中产生了矛盾,陈某并不配合杨某过户。杨某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过户房屋。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辩称:案涉房屋系陈某购买,其委托杨某办理手续,故杨某持有票据、产权证等,每月杨某汇至其银行卡上的钱款系双方的投资款往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与陈某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本院认为:一、杨某持有涉案房屋的重要单据。杨某提供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购房收据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刷卡单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二、杨某有证据证明其系实际出资人。签订认购书当天杨某即交付开发商定金5000元,后杨某又将现金197000元交至开发商,在支付余款时杨某先转给陈某12500元后再由陈某支付开发商12500元。银行贷款215000元虽由陈某卡上支付开发商,但根据杨某与陈某聊天记录显示可认定每月贷款及剩余银行贷款均由杨某负责归还。三、杨某实际控制并使用房屋。涉案房屋由杨某进行装修,物业费亦为杨某所交,物业费收据原件在杨某处。四、其他证据佐证杨某系实际购房人。根据杨某及开发商置业顾问的陈述,购买涉案房屋时系杨某不方便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故选择由陈某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综上,本院依法认定杨某系案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故依法判决陈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杨某名下,过户费用由杨某承担。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借名买房,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由于规避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特定购房优惠、隐藏真实财产、减免税收、获取贷款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借名买房合同纠纷较为普遍。在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借名人享有房屋权益。
但是,在实践中,借名买房还存在如下风险:在借名买房合同法律关系内部:如果名义产权人反悔,而实际产权人证据不足,无法有效证明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这样的情况下,实际产权人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买房款均存在困难。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可以凭书面证据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由名义产权人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实际产权人也是一种很好的规避风险的方法。在借名买房合同法律关系外部:如果名义产权人擅自设立抵押权等他项物权,或名义产权人因存在债务纠纷而名下房屋被法院查封,则实际产权人无法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借名人享有的并非排他的物权,而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债权。在借名买房合同纠纷中,应区分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借名人基于借名买房合同,即内部法律关系取得债权请求权,但不能对抗权利登记人与他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