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法院发出首份《个人信用修复证明》及首份《企业信用修复证明》,这是江阴法院探索个人和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正向激励的重要举措。
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江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公开被执行人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后该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据其介绍,因前期个人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所以迟延履行,现已有所好转,故积极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江阴法院及时解除了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考虑到客观上各金融机构、单位之间可能存在信用信息不对称、信用数据共享不畅的情况,为了避免被执行人因本案信用修复后仍会被惩戒的可能情形,江阴法院决定向其出具《个人信用修复证明》。
申请执行人无锡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江阴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江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采取公开被执行人信息、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后法院依法足额扣划了河南某公司银行账户名下的银行存款,全额执行到位。后江阴某公司提出,其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河南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且其是国资公司,请求法院能够将其从失信名单中予以删除。江阴法院及时解除了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考虑到客观上各金融机构、单位之间可能存在信用信息不对称、信用数据共享不畅的情况,江阴法院向其出具《企业信用修复证明》。
《个人信用修复证明》及《企业信用修复证明》明确载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已屏蔽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被执行人信用已修复。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上述二案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江阴法院始终把依法制裁失信、鼓励诚信,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江阴法院将会同信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逐一排查,为符合条件的个人、企业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通过鼓励和支持守法诚信行为,促进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营造诚信应褒扬、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