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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前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构成拒执罪
  发布时间:2022-03-04 09:08:19 打印 字号: | |

行为人明知民事诉讼即将败诉,在审理阶段为逃避执行而转移、隐匿资产,至执行阶段未如实申报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近日,江阴法院对被告人顾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9年2月,被告人顾某为避免所涉多起民事案件败诉后名下资产被法院处置,与其妻子夏某经事先商议将共同财产夏某名下的1套房产隐匿至秦某名下,并由夏某与秦某签订《代持房产协议》,约定由夏某将该房产过户给秦某,该房产的使用权(居住权)及所有权归夏某所有,夏某对该房产享有全部处置权及收益权。

2019年5月29日,顾某所涉的两起民事案件江阴法院均判决顾某与夏某对江阴某银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2019年10月15日,江阴法院判决顾某对蒋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江阴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分别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告人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责令其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执行中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三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被告人顾某与夏某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声称前述隐匿至秦某名下的房产已用于企业经营及个人偿债,隐瞒了将该房产隐匿于秦某名下的事实,致使上述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经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房产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68038元。

2020年8月,被告人顾某陆续收到他人偿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7万元,后将该人民币27万元隐匿于亲戚名下的股票账户用于其个人炒股,既未将该财产变动情况向法院进行申报,也未将该款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方面侵害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严肃性与执行力,另一方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明知有民事败诉风险的情况下,在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将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在法院执行立案后,隐瞒已将房产隐匿于他人名下以及收到他人偿付款项的事实,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根本目的在于隐瞒其有能力执行的事实,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顾某隐匿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80余万元,其既未向法院申报,也未主动履行义务,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一份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倘若不能落到实处,极易引发当事人产生对法律权威、法院公信力的质疑,进而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利用好“拒执罪”这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不仅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执行难”难题,破除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还能给诸如本案被告人的不法分子敲响警钟,使得“法律必须得到执行”的理念深入人心。


 
责任编辑: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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