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用于获取他人手机通讯录等信息的APP软件,出售后非法获取他人手机通讯录信息存放于后台,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8万余条,相关信息被用于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最近,江阴法院判决了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告人韦某于2020年3月以来,伙同他人制作用于获取他人手机通讯录等信息的APP软件。被告人韦某将具有该功能的APP软件出售给下家,获取他人手机通讯录信息后存放于韦某负责远程操控维护的后台,后台中的通讯录被用于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韦某制作的APP软件后台数据库共存储了被害人手机号码约10万条、相应通讯录中手机号码100余万条,上述数据中含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8万余条,且其中含有因裸聊被敲诈勒索的江阴被害人朱某的手机号码。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韦某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2台、台式电脑1台、手机2部,予以没收。
当前,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呈现产业链化、分工明确等特点,不法分子实施网络犯罪所必须的各项条件或要素均可从产业链上获得,本案被告人韦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给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不可或缺的助力,是犯罪产业链上的一环,危害性极大。经综合考量案件所涉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类型、获取手段,盈利数额、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韦某做出前述判决。公民个人信息关乎人民群众的网络安全,关乎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正式出台的时代大背景下,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从严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保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用最严厉的打击手段迎接一个充分尊重个人信息的新时代,就是维护个人在数字化时代的人格尊严,就是给予公民个人信息更加法治化的系统性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