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朱某甲、王某乙三人共谋在长江从事采砂活动,商定由陈某提供“宁高鹏1683”货船,由朱某甲、王某乙各出资90余万元将该货船改装成具有自采自装功能的隐形砂泵船,并约定由陈某具体负责采砂事宜,由朱某甲进行协助,由王某乙负责改泵事宜,三人分成比例为2︰1︰1。
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某、朱某甲、王某乙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长江镇江段定易洲锚地、长江镇江段高资过驳区及长江马鞍山段161号浮等水域,非法盗采江砂10船,共计5.1万余吨。期间,被告人陈某联系被告人谢某丙为其销售江砂,被告人谢某丙明知被告人陈某等人非法盗采江砂,仍采取事先联系等方式为陈某向镇江市水上过驳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高资过驳区预报港、联系货船过驳售卖江砂并获取利益,上述10船江砂经被告人谢某丙联系在镇江市G31浮吊(常连海0988)过驳出售,共计价款18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50余万元,被告人朱某甲、王某乙分别非法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谢某丙非法获利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朱某甲、王某乙分别退出违法所得59万、25万、25万,暂扣于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宁高鹏1683”上的吸砂管、吸砂泵、卷扬机及柴油机等采砂设备已被拆除并被公安机关扣押,“宁高鹏1683”船只已被发还被告人陈某。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某丙退出违法所得52000元,暂扣于法院。近日江阴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阴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四、被告人谢某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五、被告人陈某、朱某甲、王某乙、谢某丙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4.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采砂设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江砂是河道稳定、水沙平衡的物质基础,可供开采的江砂每年是有限的,江砂开采过度,有很多潜在的不利后果。一是破坏堤岸,严重威胁防洪设施安全。江砂作为保护堤防和河岸的重要屏障,江砂的大量开采,加剧了河水对河岸的冲刷,日积月累,河堤将“溃不成军”。二是破坏生态环境,大量开采江砂导致水生生态的变化巨大,许多虾蟹等水生动物的生存受到极大冲击。三是破坏航道危机航行安全。许多采砂船为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主要采用昼伏夜出的方式,在深夜作业之时也不开灯光,给夜间正常行驶的船只带来了巨大隐患。近年来,长江盗采江砂的行为屡禁不止,非法采矿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往往是无法进行补偿的。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伙同其他被告人在长江禁采区盗采大量江砂且形成了完整的采销链条,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示范效果,一部分人会效仿而为。而且各被告在疫情管控期间,依旧打砂,无视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法院从严打击盗采江砂的行为,严格非监禁刑的适用,依法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为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