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在江阴法院第九审判庭,一场庭审正在进行……
原告吴某将江阴市的某处住宅发包给被告林某装饰,双方约定装修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1月25日,合同总价为328000元。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吴某支付20000元,进场施工一个月支付30000元。但截止2020年1月25日,被告林某只装修了部分工程,且造成楼下业主家漏水,导致吴某赔偿6150元。之后吴某的住宅换由其他施工队装修完毕。因吴某与林某就工程款以及损失协商未果,吴某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装修合同,要求被告林某承担违约金98400元,并赔偿损失6150元,两项合计104550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林某提出其一直在浙江打工,半个月或者一个月才回一次江阴,而且只有周日才有时间,因为本案,其在外地也无法安心工作,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其实际情况。考虑到双方都比较急切,且林某确实时间上存在困难,经过沟通,承办法官于2021年4月11日,周日下午组织双方开庭,开庭过程中双方对谁违约在先争论非常激烈,林某甚至提出要求将其装修的工程全部拆除,其愿意赔偿损失给吴某。吴某则抱怨因为林某未按时施工完毕,导致其一度在外租房,有了新家也没有办法回。承办法官见双方矛盾愈发激烈,于是休庭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从法理、情理出发,让原、被告分别从对方的角度出发,设身处地考虑一下对方的感受。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握手言和,案结事了。“感谢江阴法院,感谢法官,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化解矛盾。”原被告双双为法官和法院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