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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波捕鱼四千斤,获刑一年多,赔偿四十万!
  发布时间:2020-11-20 16:53:02 打印 字号: | |

    大家有没有看过周星驰导演的《美人鱼》电影,其中有一段展示超声波声呐对鱼类的冲击片段,短短几秒时间,实验用小鱼在冲击下四分五裂。现实生活中,真有人使用超声波捕鱼,收获还“颇丰”,当然他们要承受的法律后果也极其严重,11月19号下午,江阴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案,该案是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自2019年7月1号正式运行以来审理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最大、涉案金额最高的刑事案件。

2018年5月的一天,苏州太仓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长江太仓段鹿鸣泾、荡茜附近水域有人使用超声波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安立即展开侦查,不久将夏某某、屠某某等五人一举抓获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日至6月21日间,夏某某、屠某某与俞某经事先合谋,由夏某某、屠某某时分时合在长江太仓水域使用超声波仪器、电拖网等禁用的电捕工具非法捕捞渔获物后售卖给俞某,俞某收购后进一步加价销售,共同谋取非法利益。其中,夏某某单独捕获鮰鱼、鲈鱼等渔获物271公斤,屠某某单独捕获鮰鱼、鲢鱼等渔获物518公斤,二被告人共同捕获鮰鱼、鲢鱼等渔获物682公斤,夏某某涉案渔获物的价值计人民币80015元,屠某某涉案价值人民币35799元,俞某收购上述渔获物1471公斤,涉案价值人民币92666元。此外,宋某前、宋某林与俞某经事先合谋,由宋某前、宋某林在长江崇明、太仓水域段使用“刀鲚网”等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渔获物后售卖给俞某,俞某收购后进一步加价销售,共同谋取非法利益。三被告人捕获刀鲚、鮰鱼等渔获物714公斤,涉案价值人民币113778元。

这些被告人每次捕鱼数量都近百斤,远超一般渔民。“我主要用超声波捕鮰鱼,也用过几次电拖网捕鱼。超声波捕鱼的机器通电就能产生超声波,附近的鮰鱼就会在水下使劲‘喝水’,肚子变胀浮出水面;电拖网就是渔网通电后两条船拉着前进。”从被告人夏某某交代中不难看出,这种所谓收获极大的无差别捕鱼方式对长江鱼类资源的伤害无疑是十分巨大的。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同时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确定涉案非法捕捞行为导致的资源损失,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杨家新教授、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李大命研究员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专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渔业资源损失的赔偿按照渔业生物致死量零点五到三倍计算。建议以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到三倍对渔业资源进行赔偿,用于渔业资源恢复和生态环境修复。

案件审理期间,五人预缴了违法所得、赔偿款及评估费等费用,其中被告人夏某某预缴人民币9万元,屠某某预缴人民币8.1798万元,宋某前、宋某林预缴人民币10万元,俞某预缴人民币5.12万元,合计人民币32.2998万元。

江阴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俞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经合谋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非法捕捞,被告人俞某非法收购,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系主犯;被告人俞某系从犯;五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并根据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情节确定从宽幅度。

五被告人在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殖的重要时段禁渔期内,在长江干流水域多次非法捕捞,妨碍鮰鱼、刀鲚等种群繁衍并导致其他水生生物减少,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破坏渔业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非法收购者与非法捕捞者之间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共同造成生态资源的损害,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到上述非法捕捞方式的破坏性以及捕捞时间的敏感性、地点的特殊性等因素,结合捕捞鱼种、数量、专家意见,对公益起诉人主张按照渔业资源损失价值的2倍计算生态资源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2020年11月19日下午,江阴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被告人宋某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三、被告人宋某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四、被告人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五、被告人俞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扣押在案的捕捞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七、被告人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俞某退缴各自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被告夏某某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13734元;被告屠某某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5302元;被告夏某某、屠某某共同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6296元;被告宋某前、宋某林共同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27556元;被告俞某与被告夏某某、屠某某分别在人民币113734元、25302元的金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被告夏某某、屠某某在人民币46296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被告宋某前、宋某林在人民币227556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被告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俞某共同承担专家评估意见费6000元。

十、被告夏某某、屠某某、宋某前、宋某林、俞某就非法捕捞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这起案件是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自2019年7月1日正式运行以来审理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最大、涉案金额最高的刑事案件,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犯罪的决心。

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依法严惩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是践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落实中央、省委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今年6月28日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推进会召开以来,我们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依法严惩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刑事犯罪。

法院突出对非法捕捞、运输、经营进行全链条打击,重点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坚决斩断捕运销“一条龙”地下产业链。非法捕捞者于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殖的重要时段禁渔期内,在长江水域多次非法捕捞,破坏渔业生态资源,固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非法收购者与非法捕捞者之间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共同造成生态资源的损害,亦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和渔业生态资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渔业生态资源损失计算是个难题,法院综合考虑到本案采用超声波等非法捕捞方式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捕捞时间的敏感性、地点的特殊性等因素,结合捕捞鱼种、数量,认真听取专家意见,支持了公益起诉人主张按照渔业资源损失价值的2倍计算生态资源损失的请求。



 

 
责任编辑: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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