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日下午,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前往镇江经济开发区大路派出所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宣判。镇江经济开发区大路派出所民警、社区群众代表、新闻媒体人员共20余人旁听宣判。

2020年7月9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陈某携带电捕鱼工具,驾车前往镇江市新区大路镇薛港村薛港闸附近江边水域,电捕捞鳊鱼、鲫鱼、鳗鱼等渔获物30余尾。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两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5000元,依法从轻处罚,对两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没收电捕捞工具,并当场将两人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该案是国务院召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推进会议后,长江一庭首次前往巡回区一线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宣判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本案向旁听人员介绍了目前长江禁捕的最新政策,以及长江一庭发挥司法职能确保长江禁捕工作取得实效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虽然两被告人渔获物数量不多,但因使用了电捕鱼这一对水域生态破坏较大的禁用方式非法捕捞,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后果,予以判处拘役一个月的刑罚。开展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长江一庭将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依法从严打击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犯罪行为,为保护长江水域生态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据统计,2020年7月1日至今,长江一庭已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6件,对37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22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的刑罚,监禁刑适用率达到了59.5%。收到被告人自愿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94000元,罚金到位人民币92000元。上述生态修复费用将用于增殖放流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