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劳动报酬,甚至潜逃至外地,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今年的“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江阴法院刑事庭公开宣判了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赵某某是江阴市祝塘镇一家服装厂的老板,因为经营不善,拖欠厂里20名职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15400元,在2019年1月份逃匿。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接到工人举报后先后三次在赵某某的经营场所张贴送达了调查询问书、核对确认工资通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赵某某却始终没有支付,最后被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赵某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的家属支付了被拖欠的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15400元,并取得工人谅解。
近日,江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陆某某也是祝塘镇一家个体水洗厂的老板,同样因经营不善,工厂在2018年7月停止经营。而陆某某从2018年2月起就开始拖欠16名职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22481元。之后还采用换手机卡、变更住址等方式来躲避支付,在2019年1月逃匿到了外地。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接工人举报后,先后三次在陆某某的住所和经营场所贴张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核对确认工资通知和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陆某某仍未支付,最后被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抓获。案发后,陆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并且按协议已支付16名职工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61237元,被害人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并对陆某某表示谅解。
近日,江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生活的来源,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典型的涉民生类犯罪,危害严重。法院通过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正义与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