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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4】爱温士公司诉常州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4-24 10:45:12 打印 字号: | |

爱温士公司生产和销售“爱温士”品牌的踢脚线取暖器,常州某公司销售“欧伟士”、“欧麦”等品牌踢脚线取暖器。2018年11月6日,常州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其员工“软小满”署名的题为《小满千辛万苦找来这五台网红踢脚线取暖器,测下来结果出乎意料》的文章,采用差异化的检测方式对“爱温士”、“欧伟士”、“欧麦”、“小米乐秀”等品牌踢脚线取暖器的噪音、风量、温度、耗电量、烫手程度等功能进行片面量化测试,该文章通过对测试数据进行比对刻意抬高“欧伟士”踢脚线取暖器的性能,贬低“爱温士”踢脚线取暖器的性能。在烫手实验中,该文章将“爱温士”产品表述为“比较烫手,猪蹄子必须快速挪开,不然会被烫死”。爱温士公司要求常州某公司删除该文章,但常州某公司置之不理并在“双十一”购物高峰期间将文章链接突出放置于网站首页,文章获得了超过2万的阅读量,故爱温士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常州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等。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常州某公司与爱温士公司为同行业竞争者,其对相关产品功能的测试不具备客观性和真实性基础,涉案文章对产品进行的比对属片面比对,误导了相关公众,构成虚假宣传,该行为同时损害了爱温士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构成商业诋毁。据此,江阴法院最终判决常州某公司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爱温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对产品进行片面比对而引发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宣传媒介逐渐由传统的电视、报刊向现代化的网络、微博、微信等多元化平台延伸。不少企业通过对比宣传、商业评论在自己的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微博上宣传产品、开拓市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享有评论自由的权利,但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正当的商业评论和片面的广告宣传、商业诋毁之间存在鲜明的法律界限,该界限就在于在于评论目的是否正当、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全面、客观、真实、中立。作为同行业竞争者,企业在对本领域其他产品进行评论时,应当始终秉持中立、客观之态度,宣传措辞更应坚持谨言慎行的原则,倘若相关评论所传递的信息系出于无客观事实依据的片面比对,且足以误导,甚至干涉消费者的理性选择,损害竞争对手商誉,则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鉴于互联网经济开放性、包容性的特点,市场主体对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评论往往会引起大量普通受众的关注并被迅速传播,如果纵容不法商业评论行为将会严重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该种行为必须予以制止。本案中,常州某公司在测试方式缺乏客观标准,测试结果缺乏科学依据的前提下,对不同品牌的产品进行片面比对,并发表不当商业评论,影响了消费者购买决策,贬损了爱温士公司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理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的裁判厘清了正当商业评论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法律界限,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领域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警示相关市场主体商业评论须以事实为依据,任何以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为目的而进行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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