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为非法获利,在未经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澄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向无锡某公司提供兴澄钢材,购买50个假冒兴澄公司的注册商标,贴到从浙江某公司采购的钢材上,并从网上下载带有假冒兴澄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保证书进行ps修改,后潘某以其哥哥经营的杭州某公司的名义,先后2次向无锡某公司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钢材,共计20.28吨,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9855元。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兴澄公司基于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又对潘某提出了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赔偿请求,经调解,兴澄公司获得民事赔偿100000元。
本案系一起涉钢材领域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兴澄公司系江阴重点民营企业,也系我国特钢行业龙头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兴澄公司及其品牌市场知名度日益提升,与此同时,市场上假冒兴澄品牌的钢材产品也逐渐增多。我国钢材流通市场存在“散、小、杂”的现象,部分钢贸商受利益驱使,通过以假充真、假冒商标、伪造质保书等方式制售假冒知名钢材品牌。钢材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流通到建筑工程的假冒钢材不仅影响了知名品牌的声誉,冲击知名钢材企业的市场地位,还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重拳打击制假售假者刻不容缓。目前,打击此类侵权行为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大多数企业一般都是接到相关部门协查通知后,才对侵权标牌或实物进行鉴定,这种被动的侵权确认行为导致打击效率低、范围小、显效慢、行政成本大的弊端,故为有效打击此类侵权行为,企业应强化品牌管理机制,主动建立市场调研机制,加大仿冒产品纠查力度和打假投入,主动为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有效线索,并不断提升防伪技术,配合行政机关进行防伪宣传。司法行政机关应坚持重拳出击的态度,加大制售假冒钢材行为的违法成本,从根本上打消不法钢贸商的违法动机。本案的裁判有力地打击了钢材流通市场制假售假的不法行为,通过刑事、民事的双重保障有力震慑了不法钢贸商,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江阴本土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