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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典型案例2】钱某、顾某、吴某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案
  发布时间:2020-04-24 10:29:56 打印 字号: | |

五粮液酒厂系涉案“五粮液”商标的权利人。被告人钱某在明知他人向其推销的五粮液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购进并加价销售给被告人顾某,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20000余元。被告人顾某在明知钱某销售的五粮液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购进并加价销售给被告人吴某,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06000元。被告人吴某在明知顾某销售的五粮液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购进并加价多次向他人出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07000元。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钱某、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60000元,没收其违法所得1504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000元,没收其违法所得77600元及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39箱。

钱某、顾某、吴某分别系假冒五粮液白酒销售链条的上中下游,上述三案系典型的存在上下游供销链条的食品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目前,供销链条化已成为食药类知识产权犯罪的一大特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关系民生,寻根究底、彻底打掉制假售假上线源头,杜绝假冒食品药品在市场上层层转手流通是打击此类犯罪的重中之重,也是维护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关键所在。但从食药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实践来看,此类犯罪的主体多为销售商,涉及源头生产商的案件较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源头生产商为了逃脱责任,往往没有固定的厂址和联系方式,窝点一般比较隐蔽,通常借助假名、绰号流通销售假冒食品药品,作为销售商的犯罪主体在案发后无法向公安机关提供源头生产厂商的具体信息,造成公安机关向上追溯的链条断裂。制售假冒食品药品的犯罪链条一般较长,严重影响到民生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如不给予严厉打击必将威胁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因此,从司法层面来讲,司法机关应坚持从严打击原则,重典治乱、严字当头,既要对下游销售商严惩不贷,更应对源头制售商从重处罚,充分用足用好刑罚措施,提升此类行为的犯罪成本,从根本上杜绝假冒食品药品在市场上层层转手流通的弊病。目前,江阴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食药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通过“无特殊情况一律适用实刑”并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的方式提高此类行为的犯罪成本,与此同时,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对位于不同链条端点犯罪分子的行为给予区别刑罚,从严重处源头生产商,为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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