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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01-22 14:26:40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以推荐股票为名骗取股民会员费等钱款构成诈骗罪

 

【简要案情】20139月,被告人张某、刘某、卢某经合谋招录其余四名被告人,注册公司后利用QQ发布消息吸引股民,伪装成“销售员”、“股票分析师”、“客服人员”,编造成为普通会员、提升会员等级后提供炒股内幕消息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缴纳会员费等钱款,被害人按照分析、推荐的股票进行炒股后均亏损。被告人卢某、张某、刘某等共骗得人民币99600元。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对七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六千元不等。

 

【法官点评】股票投资是老百姓常见的理财方式,行为人以推荐“优质”股票为名实施诈骗行为,隐蔽性强,诱惑力大,危害范围广。广大股民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有贪小便宜和急进心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冒充“私家侦探”帮助调查骗取钱款构成诈骗罪

 

【简要案情】201310月起,被告人周某纠集被告人练某、练某、练某、邱某充当“客服”,在不开展任何调查活动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周某建立虚假私家侦探网站、发布有偿调查的广告,而后通过支付推广费,让上述调查网站在搜索时排名靠前。当有调查需求的被害人联系“客服”后,与被害人商谈调查费用,并以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部分钱款。随后,再以向客户送调查结果为由,以索要委托金余款、业务员安全保证金等费用,继续骗取被害人钱款。201311月至20146月期间,该诈骗团伙共同实施诈骗29次,共骗得人民币56万余元。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且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被害人损失挽回情况,最终判决五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十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十万元不等,扣押在案的款物依法处理。

 

【法官点评】行为人通过构建网站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信息,并利用被害人欲通过较隐蔽的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系典型的网络诈骗犯罪。该类诈骗行为可在短时间内诈骗被害人巨额钱款,且案件的侦破难度较大,花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被害人损失一般难以挽回,应予以严惩。

 

 

责任编辑: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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