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8年江阴市人民法院组建行政庭开始,我一路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副庭长到庭长,伴随行政庭走过了22个年头。这22年里,我办理了各式各样的行政案件。每接触一起“民告官”案件,我都试图用协调之法去化解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因为在我看来,行政审判的终极目标是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自己的诚心与耐心,这些年我共审理行政诉讼案件154件,撤诉率达75%,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前不久,我成功协调了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告诉市政府房屋登记案。原告刘某是江阴一名普通的农家妇女,2007年丈夫蒋某弥留之际写下一份遗嘱,将其与前妻离婚时法院判给他的一套房屋赠与刘某,并请来村主任作为见证人。2010年,蒋某赠送的房屋面临拆迁,刘某拿着遗嘱向蒋某前妻杨某提出要分得一套小户型拆迁安置房,可是杨某称房屋产权是她的,坚决不肯给。刘某去房管部门查询,发现原本应属于丈夫蒋某的房屋于1998年被错误登记在了杨某名下。因当初办理产权登记时还没成立房管局,于是刘某一纸诉状将江阴市政府告上法庭。 接手案件后,我带领合议庭成员立即赶到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实地查看房屋结构。蒋某与前妻杨某在1996年离婚时,离家出走去了上海,法院判决将婚后建造房屋的东面一间两层楼房判给蒋某。而1998年政府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杨某隐瞒了离婚事实,将属于蒋某的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2003年蒋某回到江阴,与丧夫的刘某结为夫妻。2007年蒋某因癌症去世。如今,争议房屋因城市建设规划被列入拆迁对象。我考虑到,如果此案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影响正常拆迁,问题的关键在于杨某,于是合议庭经商议后依法追加杨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第一次召集原告刘某、被告政府代表、第三人杨某、村委会以及拆迁部门进行协调时,刘某和杨某差点在会议室打架,这让我意识到双方矛盾已经根深蒂固,为了尽量避免矛盾激化,我决定逐一与刘某、杨某进行谈心。通过沟通,我发现原告刘某心地善良,其目的仅仅是想得到适当经济补偿,并不一定要回房屋,提出的补偿金额要求在20万元。而杨某则脾气暴躁,对我上门做工作多次恶语相加,我只能采取刚柔并济的迂回战术,让杨某意识到,如果按照法律条文判决,房管局撤销登记,结果对其更为不利。如果她能答应补偿,那她还能保住房子。经过我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杨某最终支付给刘某18万元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