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仅用5天时间,通过电话、邮寄方式调解,成功调结了一起涉外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
原告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是2002年7月依法成立的全国知名药房连锁品牌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连续3年入选“中国连锁药店前十强”企业,2004年注册了“开心人”大药房商标。被告刘某系个体工商户,在未得到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公司的同意下,在江阴开办了“开心人大药房”,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承办法官在向刘某送达传票的过程中发现,刘某在江阴经营药房已有10余年,向工商部门注册了“江阴市开心人大药房”字号,且江西和江阴相隔甚远,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并不明显。针对被告法律知识欠缺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法律规定,剖析双方的优劣势以及诉讼带来的后果。通过说法释理工作,被告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有所认识,同意不再使用字号,但对赔偿额存在异议。见有调解的可能,考虑到原告飞机往来调查取证维权成本很高,合议庭多次通过电话与原告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停止使用“开心人”字号,并赔偿原告1.5万元。考虑到原告远在江西,合议庭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了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给原告,并将赔偿款汇给原告,为该案的妥善处理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江阴法院知产庭不断加强调解力度,努力创新调解模式,不仅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成本和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还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