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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收养不成 生母补偿“百日宴”费用
作者:龚理坚 卢凤  发布时间:2010-12-31 14:21:48 打印 字号: | |

本自愿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却在孩子出生后反悔,进而闹上法庭。近日,江阴法院一审判决孩子的亲生母亲张某须补偿丁某夫妇“百日宴”费用1万元。

20089月,已经离婚的张某发现自己怀孕4个多月,想到婚后一直未孕的好友丁某夫妇,便提出将孩子送给他们抚养,丁某夫妇非常高兴。20092月,一名女婴呱呱落地,5月,丁某夫妇为“女儿”举办“百日宴”,共花去费用53778元。谁知,两个月后,张某偷偷地将女儿抱走。丁某夫妇与张某多次交涉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张某承担为小孩举办“百日宴”的费用。

江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都存在过错,被告应当适当补偿原告的损失,遂判决张某支付丁某夫妇“百日宴”费用1万元。

法官点评:丁某夫妇为小孩举办“百日宴”的行为作为一种习俗在各地存在,而本案的被告张某也受邀参加了“百日宴”,对这种习俗知晓的。因此,不能仅以举办“百日宴”并非小孩成长所必需费用为由,让原告独自承担“百日宴”损失,而是应当在确认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坚持民俗习惯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由被告适当补偿原告的损失。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0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龚理坚 卢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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