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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网》浴室生意清淡出损招 两女组织卖淫均获刑
作者:沈天宏 居敏晓  发布时间:2010-11-09 15:43:44 打印 字号: | |

因浴室生意清淡,为招揽顾客,老板娘竟默许承包人在浴室内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最终,承包人杨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浴室老板娘薛某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现年29岁的被告人杨某是重庆人,曾是一名按摩师,47岁的被告人薛某是江阴某休闲洗浴中心的老板娘。200910月底,杨某承包了薛某的休闲洗浴中心,负责休闲中心的日常管理,并招录了5名女服务员,专门从事按摩服务。最初承包时,因刚进入冬季,休闲中心的生意很旺盛,杨某的按摩服务也很紧俏,但随着其它浴室相继开张,洗浴中心的生意变得愈发冷清,而杨某的按摩生意也随之萧条。为了招揽生意,牟取更多的利益,杨某计划让手下的5名女服务员从事卖淫活动。杨某将这一想法告知了被告人薛某,并得到了薛某的默许。

 2010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杨某以收取押金、规定收费、统一调度的方法,让休闲中心的5名女服务员先后在包厢内卖淫100余次,每次收取卖淫费用160元,并由服务员在结算单子上写明按摩60元,当客人在总台结帐时,由被告人薛某统一收取卖淫费160元,非法获利16000余元。而后杨某等人将收取的卖淫费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其中被告人杨某分得卖淫违法所得1000余元,被告人薛某分得卖淫违法所得5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休闲中心扣押结算单共计110余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容留等手段,组织安排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确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薛某在其经营的休闲中心协助配合他人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确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天气转暖,各种浴室、休闲中心的生意开始红火,一些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活动将会滋生,此时,作为商家应尽管理义务,防止自己的正规生意被犯罪分子侵蚀,以免自己沦为被告;作为消费者要加强自律,以免自己的尊严受损,给家庭造成伤害;同时执法机关应加大查处力度,震慑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来源:《江苏法院网》2010年11月03日
责任编辑:沈天宏 居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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