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女儿中途悔婚,自己又生意失败,当“亲家”上门催要彩礼的时候,万般无奈的老吴只得打了一张欠条,岂料,正是这张欠条,将老吴推上了被告席。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华士法庭调结了这起欠款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老吴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亲家老王13000元,老王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事情还得从07年4月讲起,老吴的女儿吴敏跟父母宣布,目前自己已经有一个交往了三四个月的男朋友王博,双方感觉还不错,听到这个消息,老吴便提出要按照当地风俗进行“看家见面”。当吴、王两家正式见面拜访后,便将儿女的亲事提上了日程。岂料,2007年11月,就在吴敏和王博拍摄婚纱照的当天,两人发生争执,吴敏一气之下便要与王博终止恋爱关系。拗不过女儿的老吴只得联系 “亲家”,双方坐下来计算这半年来的费用支出。
由于儿子吃了闷亏,“亲家”老王在算账时毫不含糊,除给女方的礼金外,还加上了过节买礼品、双方吃饭等花销,零零总总,要求老吴退还彩礼38000元,不过此时,老吴因自己经营的饭店亏本,手头困难,便给老王打了张“欠条”。
到2010年6月份,老吴前前后后还清彩礼21000元,尚欠老王17000元,在老王的要求下,老吴重新打了张“欠条”。眼看彩礼还了三年还未还清,老王一纸诉状将老吴告上了法庭。承办法官接手后,在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双方“以和为贵”,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前述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风俗,俗称“彩礼”。彩礼返还案件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在司法实践中,男方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向女方讨回彩礼,一是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原则上可以要求返还全部彩礼,二是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共同生活,离婚时也可要求返还彩礼,三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不返还有失公平。
本案显然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通过双方家长对开销的核实、算账,在均认可38000元彩礼数额的情形下写下的欠条,是合法有效的。相反,若是借婚姻索要大额彩礼,在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写下的“彩礼欠条”,则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